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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摄影家协会章程 (2007年6月4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为“重庆市潼南县摄影家协会”。
第二条 潼南县摄影家协会是在中共潼南县委领导下的各族摄影家自愿结合的专业性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摄影家、摄影爱好者的桥梁和纽带。本会是组织从事摄影创作的地方性业余摄影家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依法注册登记的专业性,社会团体法人,是繁荣群众摄影事业,建设先进文化,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力量。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双百”方针,积极开展群众性业余摄影创作活动,促进潼南县两个文明建设。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广泛团结和组织潼南县广大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共建和谐文化。
第四条 本会接受重庆市摄影家协会的业务指导和县委宣传部、文广新局的领导及社会登记管理机关潼南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在工作中坚持“团结、服务、联络、协调”的方针。
第五条 重庆市潼南县摄影家协会在潼南县文化馆办公。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一)组织全县摄影家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鼓励和帮助摄影家深入生活、深入农村、厂矿、企事业、深入群众,采风采访,吸取营养,丰富自己,为创作准备生活积累。努力提高摄影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
第七条 开展业余创作,组织各种采风活动和各种形式的摄影讨论会、作品研讨会。摄影培训班,培养摄影新人,壮大群众业余摄影队伍,繁荣群众摄影创作。努力反映社会主义时代精神和人民群众改革开放的伟大实践。
第八条 加强与市摄协、外地摄协的联系和交流。沟通信息,交换资料,编印有关摄影创作的活动简讯。
第九条 推进摄影艺术交流,加强与各地摄影家的联系和友谊,依据法律规定维护会员的民主权利和正当的著作权益,保障会员从事正当的摄影创作活动;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与政府部门密切合作,筹集资金,为会员从事创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氛围,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服务。定期召开年会,总结工作,提出年度工作任务,把本会办成团结广大摄影家和摄影爱好者之家。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条 本会吸收个人会员和团体(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凡摄影领域内有一定成绩或影响者;
(四)凡从事业余摄影创作工作及热心摄影创作取得一定成绩者。
第十二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由本会会员介绍;
(二)经过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
(三)由主席团授权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四)凡在本县的中国摄协、重庆市摄协会员,为本会当然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四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多次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六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七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组成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成员,并设主席1人,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由秘书长提名产生,任期5年。会员大会或理事会休会期间,由主席、秘书长负责处理日常会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主席团会议一季度召开一次或视需要临时决定。
第十八条 本会聘请县党政领导,知名人士和企业家任顾问、名誉主席、副主席。
第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任期超过两届的,由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任职,并不得兼任其他社团法人代表。
第二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县财政拨款;
(二)宣传文化部门资助;
(三)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赞助;
(四)本会所举办的文化企业和活动的收入;
(五)会员会费;
(六)本会接受各种捐赠,本会经费主要用于开展各种摄影创作活动和评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本协会的资产。
第五章 附 则 本章程在成立大会上由全体会员表决通过后生效。协会挂靠在潼南县文化馆。
办公地址:潼南县梓潼办事处书院街
电话:44551312 邮编:4026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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