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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3-3 22: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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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广东深圳
尊敬的重庆市人民政府及潼南区人民政府市长书记领导:你们好!! 请求潼南区法院移交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桂林街道办事处主任薛荟,张仁杰,街道办内部工作人员屈晓燕等人渎职罪及状告何彦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等数罪并罚!!! 事实依据如下: 由于债务人何彦辉违背诚信原则,自愿偿债意识淡薄,为了逃避法定赔偿义务,即便是面对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义务人也千方百计将已查封财产予以转移。(证据在提交给法院的违法划拨明细里---何彦辉将本属于自己修建的房屋隐藏转移在其父亲名下,并借机将款项转移给第三者街道办政府工作人员屈晓燕头上,从而逃避法律的制裁,)在强制执行阶段,在法院查封期间,伙同执行协助人员国家干部张仁杰等人将查封款项转拨给第三人桂林街道办内部工作人员屈晓燕,针对债务人转移财产逃避债务及恶劣的赖账行为理应制止与制裁。给法院执行造成阻力,是工作人员的共同违法处置查封财产还是利用职务之便浑水摸鱼,请核查!!!!!!因此本人申请依法追加被执行人桂林街道办事处薛会,张仁杰,财产接受人街道办工作人员屈晓燕等人,及请求法院调查核实何彦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的相关证据,依法向公安机关起诉。追究行为人的违法责任,还受害人以公道。一由于行为人何彦辉的妨害行为致使判决、裁定的财产部分无法执行的;严重干扰了案件的侦查、起诉活动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坏的财产数量巨大的。二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具有明知犯罪而为之的心理。对于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司法机关已向被执行人发放了通知书,被执行人已丧失了部分处分权,这是已为被执行人明知的,但仍采取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的手段处分巳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明显的故意。三 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这种行为是针对已由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或其他限制处分权的执行措施的财产所为的,势必妨害生效裁判的执行。因此,对于这类行为,属于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民事制裁,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四犯罪客观方面,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综上,政府工作人员薛会,张仁杰等人企图帮助犯罪人员逃避法律制裁帮助隐藏转移行为恶劣至极,法律的公平正义在此等人眼里一文不值,判决生效5年有余,2年多的违法划拨,查封财产的转移,是法院的执行不力还是犯罪人员神通广大,犯罪人员的潜逃,连个拘捕都找不到人,5年有余都不足以给被害人一个交代,到底是为什么?????法律带给受害人的没有公平正义,只有无止境的折磨,赢了官司输了钱,犯罪人员躲藏起来,找不到人,难道执行就只能搁置??? 是不是不逼死个人,就找不到老赖?是不是没人关注就没人追查老赖的下落?是不是贪官横行,百姓只能自认倒霉?是不是判决文书只是一张废纸?任人践踏? 被害人之妻恨贪腐 本人自从法院查封开始,一直催促案款的执行,可是协助义务人街道办事处在2013年就与何彦辉将安置款扣除社保部分余下的553976元划拨给其表姐(街道办政府工作人员),本人经过近3年都在追找法院和街道办,但是。。。。。。其中辛苦没人能够体味! 判决生效后,在强制执行过程中,何彦辉一直未予赔偿,在法院下达了查封财产执行裁定期间,与桂林街道办(法院下达了协助执行通知后)勾结,将自己修建的房屋安置赔偿款无偿转移给潼南区桂林街道办事处内部工作人员屈晓燕(桂林观音村计划生育专干),于2014年至今,共同转移被潼南区法院查封的何彦辉拆迁补偿款扣除社保部分余下的553976元,在今年2月被查封的银行中3万多元也被取走。请问,强制执行是一句空话吗?所有人都可以不依法办事,所有人都可以不配合执行,我们还相信法律什么???凭什么让我们相信法院的公平正义威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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