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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声] 潼南航电枢纽征地不按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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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15:04: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没得重庆市的批文也敢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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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15:15: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14〕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将政府信息公开作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内容,并将征地信息公开纳入重点领域信息公开范畴。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部署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2013年1月,部印发《关于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3〕3号),明确了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职责,规范了公开渠道和办理要求,有力地推进了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为进一步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责任,细化工作要求,加大公开力度,尽可能将征地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认识

  征地工作事关群众切身利益与社会和谐稳定,做好征地信息公开是加强征地管理,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的基本要求,也是保障被征地农民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渠道,有利于增强政府在征地工作中的公信力和执行力。从目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看,还普遍存在征地信息公开不到位问题,主要体现在基层征地信息公开内容不全面、公开行为不规范、公开程序不健全、群众获知公开信息不便捷不及时等方面,与农民群众的期望还有较大差距,影响了征地实施工作。因此,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按照部的部署和要求扎实推进征地信息公开工作。针对当前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点和薄弱环节,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指导市、县切实履行职责,着力从基层管理层面做到征地信息依法、全面、准确公开,保障被征地农民知情权,坚决维护好农民群众合法权益。

  二、切实落实市县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责任

  依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市、县政府组织用地报批和征地实施,征地补偿安置等信息由市、县政府及其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产生。按照“谁制作、谁公开”和“就近、便民”的原则,市、县政府是征地实施的主体,也是征地信息公开的主体,对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起到关键作用。市、县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切实将征地信息公开列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重点,完善制度,明确职责,强化落实。要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履行征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和批后“两公告一登记”程序,并通过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公开征地信息,方便群众查询。通过加强征地信息公开,促进预防和化解征地矛盾纠纷,树立行政规范、公正透明、服务高效的政府形象。

  三、全面及时公开征地信息

  (一)加强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市、县要在严格执行征地报批与实施程序的基础上,加大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力度,积极主动公开征地中与群众密切相关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征地管理的有关规定,市、县征地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用地的批复文件,其中,国务院批准的城市用地还应公开省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实施方案的文件;

  2.地方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批准用地的文件(用地面积、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批准情况与申报情况相比发生变化的,转发文件中应明确表述变化后情况);

  3.征地告知书以及履行征地报批前程序的相关证明材料;

  4.市、县政府用地报批时拟定的“一书四方案”(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城市建设用地为“一书三方案”,即建设用地项目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

  5.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

  (二)做好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征地过程中,一些不便于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市、县应依法依规将其纳入依申请公开范围。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由申请人持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信息公开。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用地报批前征地调查结果、听证笔录;

  2.用地批准后征地补偿登记材料;

  3.征地补偿费用支付相关凭证;

  4.勘测定界图(国家测绘资料保密规定的涉及军事、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重要工程设施的项目除外);

  5.其他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畅通公开渠道。市、县应通过在政府门户网站或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网站设置“征地信息”专栏的方式,同时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微博等载体,建立征地信息主动公开渠道。属于征地信息主动公开内容的,在收到上级有关用地批复文件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主动公开,其中“征地批后实施中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等有关材料”在批准或形成生效后1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

  市、县要充分利用现有政务大厅、行政服务中心等场所,或者设立专门的接待窗口和场所,办理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答复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应借助信息化手段,建立征地信息依申请公开查询平台,为群众获取征地信息提供便利。

  四、相关工作要求

  (一)严格信息核对,确保公开信息准确。征地信息公开前,要注意核实核对,确保公开的信息与用地报批材料、批准情况及批后实施情况相一致,做到信息真实、准确,杜绝弄虚作假,侵犯公民知情权;征地信息中涉及保密事项的,要按照保密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

  (二)广泛宣传,告知征地信息公开渠道。市、县在征地过程中,要告知被征地农民征地信息获取的渠道;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开展宣传,让群众知晓征地信息公开的途径、方式和内容,方便群众查询;广泛宣传征地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通过加强宣传、信息公开与舆论引导,促进征地工作公开公正,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征地环境。

  (三)加强组织领导,保障工作落实到位。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加强组织领导,建立规章制度,明确职责,抓紧抓好工作落实。2015年3月31日前,市、县原则上完成“征地信息”专栏网页设计工作,并投入运行;2015年4月1日起批准征地的信息,应按要求及时纳入网页公开;2008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施行之后至2015年3月31日批准征地的信息,要通过两年左右时间补充纳入网页公开;1999年1月1日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颁布施行之后至2008年4月30日批准征地的信息,也要有计划、按要求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做好自身征地信息公开工作基础上,加强对市、县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及时总结推广好的做法,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开创性地做好政府征地信息公开工作。2015年3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市、县征地信息公开专栏网页设计及有关工作开展情况汇总报部。部将适时组织督促检查与情况通报,促进工作落实到位。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国土资厅发〔2013〕3号文件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2014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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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5-1-12 16:10:41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宁波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一)
  —— 一场官司中的惊天发现

  2013年1月21日,潼南县原梓潼镇莲花村二组村民刘某某因不服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于2013年1月11日作出的潼国房管责令[2013]01号《关于责令限期交出土地的决定》,委托律师向潼南县人民法院提交了《行政起诉状》,从此拉开了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角逐的序幕。
  人们都说中国的征地拆迁多多少少都存在违法现象,而我们在这场看似寻常的征地拆迁诉讼中,却发现了非同寻常的违法征地拆迁惊天黑幕!!!
  2013年2月25日,原告收到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给法院的诉讼证据,其中一份证据是: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地[1998]1013号文件,文件作出的日期为1998年12月1日,该文件批准潼南县人民政府征用原梓潼镇三个村13个社的全部土地共计754617平方米(合1131.92亩),其中耕地641420平方米(合962.13亩),非耕地113193平方米(合169.79亩),批准的用途是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作为王兴公路建设用地。
  征地时隔14年后,我们作为土地被征收人才发现被骗了,骗得彻彻底底,那种心中的滋味让人哑口无言……善良的老百姓啊,因为我们只知道在被征收的我们土地上一直是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或其他开发商在搞商品房开发,这么多年来,我们并不知道重庆市政府批准征收我们的土地是要划拨给潼南县公路开发公司用于王兴公路建设!!!
  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然而,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有关领导及工作人员对开发商的土地违法行为视而不见,见而不为!!!反而却责令我们被征收人交付土地,真是奇了!怪了!颠倒黑白嘛!!
  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在14年后,由此被慢慢揭开……它昭示中国法治艰难?……善良的中国百姓,大家评说吧。——这只是故事的开头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二)
  —— 违法不仅仅是这些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但刚进行对被告的第二份证据质证,审判长周法官却宣布休庭。尽管这次开庭双方对峙时间短暂,但明显感觉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及其代理人和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对自己的违法行为真是置若罔闻!!!
  我们不敢妄加揣测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因为我们是老百姓。还是从他们提供的证据来说吧,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在本次征地中的违法行为是明显的,而且是严重的……
  一是擅自改变征地用途,违反了法律规定,超越行政职权;
  二是对本案未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国有土地,依法应当责令第三人交还土地,而被告违反法定职责,反而要求被征收人交付土地,其行政不作为明显违法;
  三是对所征耕地未依法征收第三人的土地闲置费或报经批准无偿收回第三人的土地,其行政不作为违法;
  四是在征地14年后才用地,存在明显的先征待用的违法行为,且在征地批准文件失效的情况下仍实施征地行为违法;
  五是未依法实施征地公告;
  六是未依法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且未听取听取被征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剥夺了被征地当事人听证的权利;
  七是在征地程序存在大量严重违法、且未与原告达成补偿安置协议、补偿未到位的情况下,作出强制拆迁补偿决定的行政行为违法;……
  当然,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征地违法行为远远不止这些,但可以确定的是,到目前为止,他们的领导及工作人员没有丝毫纠正的意思,而是继续违法强制拆迁……
  悲乎?哀哉!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其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置其如此诸多的违法行为不顾,其目的就是极力造成土地已经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然后以影响社会稳定为由要挟人民法院放松对其进行司法审查,那我们法院的态度又是什么呢?!!!
  ——法院?法官?我们拭目以待……
  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三)
  —— 承办法官怎会如此观点

  2013年3月15日下午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在潼南县法院短暂的庭审后休庭,国土局及开发商的人都离开了法院后,承办法官周庭长叫住原告及代理人,到一调解室说是协调一下。
  一坐下,周庭长就发言了,在询问了原告方对补偿安置方案有何意见后,便劝原告方不要打这个官司了,理由是这个官司不能解决实质问题,原告方错过了对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提出异议的时机,法院给你维持了责令交付土地的决定,你们还是要按照国土局的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而且还要强拆你们的房子。当原告方律师指出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未按重庆市政府的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等诸多违法行为时,周庭长却说我们法院只针对被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而对以前的征地程序问题不作合法性审查,我们一直都是这样做的,你看他们在作出这个交付土地决定时有没有违法?……
  我们真是大吃一惊!!按照周庭长的说法,征地拆迁对国土局和开发商来说,要做到不让法院对其违法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太简单了吧,实施征地时,什么征地预告,现状调查及确认,征询意见和听证,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听证等程序一切均可不要了,尽量让你被征收人不知道,等到最后来一份责令交付土地决定书,然后申请强拆就可以了,至于前面的程序材料只要到时制作出来专门拿来应付某些被征收人对交地决定提出行政诉讼备用即可。因为对前面的征地程序,法院不审查其合法性。国土局和开发商造成土地已被实际征收使用的既成事实,那还不简单?!!
  国家制定的《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征地审批、实施程序,怎么到了周庭长的眼中就成了一纸空文?!!!成了聋子的耳朵——摆设了呢?!!!
  在征地过程中农民的知情权、听证权、参与权、土地补偿权、被妥善安置权等权利,国家怎么保障?承办法官你想过没有?我们每一个人都可能成为被征收人,作为法官你想过没有?这使我们想起曾经发生的一个退休法院院长因拆迁上访达五年之久而无果的故事,他当时在做法官审理征地拆迁案件时绝没有想到自己有一天也会成为无奈的受害者……悲哀!!他本人可能无暇自哀,而他人哀之,他人哀之而不鉴之,而使他人复哀他人也!!!
  法官会如此违法维护潼南县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违法行为吗?这绝不是故事的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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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09:36: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把这些事反厅里,部里上传啥,看有不有人能担得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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