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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28 09:1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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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劳动合同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
使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系依劳动法订立,,《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 2008年11月14日到期应法定终止而应依劳动合同法续订劳动合同.对于在应法定终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廷长两年另十五天的补充协议应视为无效合约. 仲裁委采信无效补充协议据此驳回申请人申请事项的潼南仲裁委劳仲案字<2010>第 102号仲裁书是错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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