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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 潼南邮政局有史以来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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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10-1 07:18: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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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邮政局有史以来第一案
劳务工持劳动合同告鸿立公司老板一年有效期终止后十九个月没续签合同要求给付三万元双倍工资,并依法签正式工合同.
鸿立公司老板当厅举证协商一致的,廷长有效期两年另十天的补充协议,被仲裁官采信,劳务工没有,对该协议存疑无效.
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劳务工申请事项,鸿立公司胜
祥情见<维权>
维权
重庆市潼南县邮政局<第三方>20046招聘各各<乙方>为邮政营业员,方局长说她是B类员工.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071215日签订编号为36054劳动合同.
约定乙方月岗位工资480,约定合同有效期20071215日起至20081114日止.
乙方于2010624日因压力大,任务重,无法完成等原因,向甲方递交辞呈.
甲方于201076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各各<化名>同志
你与我公司于20071215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1215日起,20101130日止,现根椐劳动合同法笫37条之规定,通知你自2010716日起解除你与我单位的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076
鉴于甲方在36054号合同一年有效期中止后,至批准乙方辞工之日,长达19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笫7,10条,第14条,第82条,主张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及给付19个月无约用工双倍工资29417元,<2010年市社平年3096560%>向潼南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甲方无答瓣书,在仲裁厅上向仲裁官递交了一份补充协议,乙方代理人向书记官复印了一份
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20071215日签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01130.
原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各各<化名>
20081114                                       20081114
备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虽然至今乙方从未见补充协议,该协议被仲裁官采信
2010919潼南劳仲案字.<2010>102号仲裁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笫14,48,82条,驳回各各请求事项
各各持846月向邮局交一万元风险保证金上班的收条请确认参加工作时间被甲方忽略亦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现各各又在以协商函方式申诉补充协议无效,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 07:20: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潼南邮政局有史以来第一案,欢迎大家评说
发表于 2011-10-1 10:47:0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继续斗,当搞得耍,看劳务公司糟的住不。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1:01:1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补充协议在仲裁厅上闪亮登场,劳务工一头雾水,有效吗?
劳务工一年劳动合同到期后至辞工十九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在仲裁厅上,劳务老板向仲裁官出示一份廷长有效期两年多补充协议,劳务工回忆曾在一张a4空白纸上签了个名,咋盖了个公章成了协议了呢?协议我至今咋无呢?此补充能替代续签劳动合同有效吗?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忽略三年芈营业员劳动关系,是解除或遗留..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2:43: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生效实施,该法.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有约束力吗?.
     
发表于 2011-10-17 15:18: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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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7 19:15: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即然劳动合同法生效实施之日,依法应中止或解除续存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签合同,故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笫37条予以解除是适用法律不当.
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根据劳动合同法笫37条予以解除是否适用法律不当?
发表于 2011-10-17 20:11: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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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8 07:31:4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1.    适用法律不当
该案系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鸿立劳务公司根据劳动合同法笫37条解除劳动合同,仲裁委根据劳动合同法驳回各各申请事项.他们忽略了2007年12月15日签订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时,劳动合同法尚没生效实施,当时属劳动法.
2. 证据不足
   对于被仲裁委采信的甲方在仲裁厅上闪亮登场,劳务工一头雾水不明知的补充协议,甲方应根据补充协议提供送达乙方一份的证据才具同等效力.
   应撤销102仲裁书
     
 楼主| 发表于 2011-10-19 08:06: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各各原系1984年6月招聘为潼南县邮政局营业员    , 于2007年12月15日与鸿立劳务公司签订了一年劳动合同,2010年7月辞工.该公司在仲裁厅上展示的廷长两年零十五天补充协议用人单位至今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请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订立,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劳动者可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适用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第八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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