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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邮政局有史以来第一案
劳务工持劳动合同告鸿立公司老板一年有效期终止后十九个月没续签合同要求给付三万元双倍工资,并依法签正式工合同.
鸿立公司老板当厅举证协商一致的,廷长有效期两年另十天的补充协议,被仲裁官采信,劳务工没有,对该协议存疑无效.
仲裁结果,依法驳回劳务工申请事项,鸿立公司胜
祥情见<维权>
维权
重庆市潼南县邮政局<第三方>于2004年6月招聘各各<乙方>为邮政营业员,方局长说她是B类员工.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甲方>与乙方于2007年12月15日签订编号为36054劳动合同.
约定乙方月岗位工资480元,约定合同有效期2007年12月15日起至2008年11月14日止.
乙方于2010年6月24日因压力大,任务重,无法完成等原因,向甲方递交辞呈.
甲方于2010年7月6日向乙方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各各<化名>同志
你与我公司于2007年12月15曰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从2007年12日15日起,至2010年11日30日止,现根椐劳动合同法笫37条之规定,通知你自2010年7月16日起解除你与我单位的劳动合同.
特此通知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2010年7月6日
鉴于甲方在36054号合同一年有效期中止后,至批准乙方辞工之日,长达19个月未续签劳动合同,乙方根据劳动合同法笫7条,第10条,第14条,第82条,主张续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及给付19个月无约用工双倍工资29417元,<按2010年市社平年30965元60%算>向潼南仲裁委提起劳动争议仲裁,
甲方无答瓣书,在仲裁厅上向仲裁官递交了一份补充协议,乙方代理人向书记官复印了一份
补充协议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将2007年12月15日签订的编号为36054的劳动合同有效期延长至2010年11月30日.
原合同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本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重庆市鸿立劳务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各各<化名>
2008年11月14日 2008年11月14日
备注|: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三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虽然至今乙方从未见补充协议,该协议被仲裁官采信
2010年9月19日潼南劳仲案字.<2010>笫102号仲裁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笫14条,第48条,笫82条,驳回各各请求事项
各各持84年6月向邮局交一万元风险保证金上班的收条请确认参加工作时间被甲方忽略亦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现各各又在以协商函方式申诉补充协议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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