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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数码摄影家协会章程(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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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3 21:19: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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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yy005005 于 2014-6-8 12:25 编辑

总  则

第一条 潼南县数码摄影家协会是潼南县委宣传部, 县文联领导下的、由潼南县部分摄影家、摄影工作者组成,由潼南县科学技术协会主管,由县内摄影家和爱好者组成的群众性摄影团体,是繁荣发展潼南摄影事业、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力量。: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和引导摄影家、摄影工作者和摄影爱好者解放思想,坚持文艺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积极投身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弘扬、培育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荣辱观,发展和繁荣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摄影文化,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努力奋斗。
    第三条 本会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原则,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尊重摄影艺术规律,推动在继承的基础上创新。
    第四条 本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开展活动。
                       任  务
    第五条 本会以最广泛地团结县内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为己任,对会员有联络、协调、服务和业务指导的职责。
    第六条 本会采取多种方式,组织和推动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把握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深入群众,深入生活,记录伟大的时代和历史,记录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记录人民昂扬向上的精神风貌。坚持以科学的理论武装人,以正确的舆论引导人,以高尚的精神塑造人,以优秀的作品鼓舞人。弘扬和培育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伟大民族精神。
    第七条 本会积极推动和支持摄影家和摄影工作者、摄影爱好者不断提高文化修养和艺术水平,潜心钻研业务,开展摄影创作,交流摄影技艺,研究摄影理论,发展摄影教育,培养摄影人才和摄影后备力量,为潼南艺术摄影事业的繁荣与辉煌而努力奋斗。
    第八条 本会重视和支持群众性摄影活动,并以多种形式加强与群众性摄影活动的联系,促进摄影技艺的普及,满足人民群众多方面的精神需求。
    第九条 本会根据国家政策,积极发展摄影文化产业,开通摄影器材生产者、摄影作品生产者和广大用户间的渠道,主动为经济建设服务,在创造良好的社会效益的同时,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努力增强本学会机构的整体实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为进一步促进摄影事业的繁荣提供物质保障和坚实基础。
    第十条 本会致力于促进县内、外民间摄影文化交流,扩大友好往来,增进相互了解,努力为摄影文化的发展做出贡献。
    第十一条 本会认真组织多种形式的摄影展览、比赛、评奖活动,对成绩优异的摄影家和重要的摄影创作成果、摄影文化理论研究成果,以及在摄影组织、教育、编辑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二条 本会积极开展摄影行业规范建设和摄影职业道德建设;建立会员权益保护组织机构,依据宪法、法律、法规维护会员和其他摄影工作者的权益。
                      会  员
    第十三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制。本县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各部委局行在提出申请并经本会主席团批准后,可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四条 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身份,在摄影领域取得一定成就,赞成本学会章程,符合入会条件的人员,由本人提出申请,两名本会会员介绍,报本会审核批准并履行手续后,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在会内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参加本会活动、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批评、提出建议的权利;有退会的自由;半年不参加培训、集体采风又不请假的会员,协会有权请出协会,会员退会后要求再次申请入时,需经主席团研究后方可入会。
    本会会员有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按期交纳会费的义务。
    第十六条 本会会员因违犯国家法律、法规或本会章程,视情节轻重,经本会主席团讨论决定,可给予批评教育、暂停会籍、直至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
                      组  织
    第十七条 本会的组织原则为民主集中制。选举成立理事会和主席团。主席团为最高权力机构,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团任命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负责处理日常会务工作。
    第十八条 本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理事会召集,必要时可提前或延期召开,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总结协会工作布置新任务。理事会会议和主席团会议视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理事会会议由主席团召集,主席团会议由主席或由主席授权的常务副主席召集。
    第十九条 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个团体会员单位推举一名负责人作为理事人选;其余理事从个人会员中选举产生。理事会中代表团体会员的理事,工作变动后,由原单位另行推举替补人员,报主席团确认。
    第二十条 本会可设名誉主席、顾问若干人。在开拓和发展我县摄影事业中贡献卓越、德高望重的摄影家可担任名誉主席和顾问。名誉主席由主席团推举,顾问由主席团聘请。名誉主席和顾问不兼任理事。
    第二十一条 对违犯国家法律和协会章程的领导成员,通过民主程序,予以调整、罢免或撤换。
                     经  费
    第二十二条 本会经费主要来源为会员会费(每人每年50元)、社会赞助及其他合法收入。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修改权属会员代表大会。章程条文的解释权属主席团。
    第二十四条 本会如因故需终止活动,须由主席团提出,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向社团管理部门申请注销。

                               2011年3月6日
     
发表于 2012-4-3 22:02:4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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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4-15 16:37: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您的爱家和爱车内空气达标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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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7-9 17:47: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潼南县数码摄影家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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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3-3 20:13: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潼南县数码摄影家协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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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5-7 14:08: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这个章程很好,了解了![s:322] [s:322] [s: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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