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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最给力的锦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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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8:44: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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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8:44:4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嗯,做得很好
     
发表于 2011-5-11 18:47:11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看起很精美
发表于 2011-5-11 18:49:3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难道这就是先烈们用鲜血染红的旗帜?
     
 楼主| 发表于 2011-5-11 18:50: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74]  [s:374]  [s:374]  [s:374] 这是老百姓的无奈之举哦
     
发表于 2011-5-11 18:52: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云南昆明
转点内容更能看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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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5-11 19:09: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74][s:374]
发表于 2011-5-11 19:13: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四川成都
举旗的人名叫陈先红,合肥市瑶海区农民。
    陈先红介绍,其妹夫丁汝胜去年买人房子,有8.4万元房款对方没有打条。后对方将丁告上法庭,丁输官司。
    丁汝胜上诉至合肥中院后,先是开过一次庭。丁汝胜后来取到了录音证据,请求法院开庭。但法院没有再开庭,就直接下判决判其输了。丁夫妻气得病倒住进了医院。
    无奈,陈先红找人制作了一面锦旗,同老母亲陈福翠一起,于今天一大早就赶到合肥市中级法院。但无人接收这面锦旗。
    陈先红说,上午10点多钟,主审法官凌某出来了,希望她“该走程序走程序,不要这样子闹,要不然法院将采取行动了。”陈先红说:“你们让公安把我抓起来吧,这样正好能把问题查清楚。”凌法官说:你录音经过对方同意了吗?没有经过对方同意私自录音是违法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就这样,陈先红与母亲在法院门前整整站了一天,直到晚上6点多钟才离开。
    一位熟悉的法官告诉宾语的廉政空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发表于 2011-5-11 19:19:34 | 显示全部楼层 IP:贵州贵阳
[s:374]
     
发表于 2011-5-11 19:49: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22]  [s:322]  [s: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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