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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江津区检察院起诉,一宗伪造证据罪近日宣判,王某、肖某、邓某、施某四人因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至一年零五个月不等。他们都是为了保护自己涉嫌犯罪的孩子,而买通受害人作伪证。
2009年11月中旬,江津区四名男生因涉嫌轮奸女同学被公安机关逮捕。
四名男生家长王某、肖某、邓某、施某明知孩子轮奸罪行属实,出于维护子女的父母天性,他们多次聚在一起商量如何为孩子减轻罪责。
因为受害者一家人拒绝与嫌疑人家属碰面,家长们找到高某牵线搭桥,向受害女生说情。
高某是四名男生和受害人共同的朋友。在家长们的委托下,他
次劝说受害人改变证词,并许以金钱。
受害人开始很抗拒,后来不堪骚扰,就同意了。于是,这几位家长共同商量编造了一份假证明以期帮助孩子能减轻甚至逃避刑罚。
证明的主要意思为,“受害女生是自愿和四名男孩发生关系的,她已经原谅这几人,并请求有关机关从轻处理。”随后,家长们让受害人把证明递交给司法机关。他们还凑了3000元钱,交给受害人。
由于受害人的证词前后差异巨大,侦查机关很快查出了破绽,将在幕后主使的4个家长捉获归案。
承办检察官阅卷后,分别通知取保候审的家长们来接受讯问,发现他们都带有较强的对抗情绪。这些家长普遍认为,当父母的为保护自己的子女而编制假证据,即使有些错,也在情理之中,与法律无关。
检察官将帮助伪造证据罪用浅显易懂的语言向他们作了解释。同时也告诉他们,案中的受害人还是一名小女生,突然之间遭受这么大的身心伤害,很可能对其以后的人生产生负面的影响。他们用金钱贿买的方式来要求受害人作假证,实际上也是对被害人及其家庭的再次伤害。
经过反复的释法,四名家长终于明白,自己的行为触犯了刑法,必须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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