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论坛

搜索
猜你喜欢
查看: 976|回复: 5
收起左侧

[国内] 无良儿子卖房给丈母娘 可怜老父差点无家可归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10-7-2 14:15: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把房子送给儿子,自己差点无家可归——儿子把房子过户给丈母娘,丈母娘到法院告住在房子里的李大贵(化名)侵权,要他搬走。经过两次官司后,法院认为儿子跟丈母娘串通欲赶走老汉,维护了李大贵对该房屋里的居住权。昨日,市五中院作出终审判决。[table=300][tr][td]

  50多岁的李大贵是永川区人。法院查明,2004年,李大贵与妻子离婚,夫妻共同财产有一套45平方米的房屋,离婚时两人约定谁也不要这套房子,送给儿子李小明(化名)。
  2004年6月9日,两人与李小明签订房屋赠与合同并进行了公证,同时还约定李大贵享有该房屋居住权。此后,李大贵一直住在该房屋内。
  2009年7月,李小明将该房屋过户给丈母娘陈玉英(化名)。陈玉英认为根据李大贵与儿子的约定,当房屋属于李小明时,李大贵有该房屋的居住权,但如今房屋产权已属于自己,李大贵再住在这里就妨碍了自己对房屋的占有、使用和受益的权利,构成了对自己的侵权。她据此将李大贵告上法院。
  李大贵对此很气愤,他说是儿子跟丈母娘串通,想将自己赶出家门,请求法院驳回陈玉英的诉求。此外,他还认为,陈玉英买该房屋时就应该知道该房屋之前的赠与和后来的买卖都是有附加条件的,她买该房屋等于承认了他居住该房屋的事实。
  法庭上,陈玉英辩称自己买房子时不知道李大贵享有该房屋居住权。一审法院认为,陈玉英是李小明的丈母娘,应当知道李大贵有居住权的事情。2009年10月,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陈玉英的诉求。
  陈玉英提起上诉。市五中院经过调查后,同样认为陈玉英应当知道该房屋的附加条件;此外,二审法院还认为李大贵的这种居住权类似于承租权,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买卖不破租赁”。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发表于 2010-7-2 14:18:3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25],“买卖不破租赁
     
发表于 2010-7-2 15:04:48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汕头
[s:374][s:374]生这样的儿子,真冤
发表于 2010-7-2 16:07:2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92]
     
发表于 2010-7-2 19:33: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s:394]
发表于 2010-7-2 20:00: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s:392]  [s:392]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