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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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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4-26 13:11: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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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潼南报 记者 熊 潋) 日前,我县明确车辆处置程序,规定车辆处置方式,严格处置收入使用,监督车辆处置行为,规范各
镇乡街、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处置。
据了解,公务车辆处置包括车辆报废、车辆转让和车辆划拨或赠予三种方式。公务车辆需处置时,由车辆所属单位向
其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报县国资局批准行文后执行。一级预算单位的公务车辆处置,直接报县国资局批准后
执行。
车辆报废按国家法定报废有关规定执行,经批准报废的车辆交给具有废旧车辆回收资质的单位处理,并将报废回执复
印件交县国资局备案;车辆转让按照转让产权单位申请、国资部门审核、评估中介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国资部门出具
转让批复等程序办理;镇乡街、县直行政、事业和国有企业间,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车辆权属和使用权时,由原产
权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权属证明材料,交县国资部门批复后及时办理账务手续和车辆过户。
车辆转让、报废等形成的收入作为国有产权收益,按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财政国有资本经营收入专户,单
位需使用处置车辆的资金要向县财政、国资局申请,经批准后财政相应安排支出。
国资部门负责资产处置情况的监督,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情况开展专项检查。对于在资产处置
过程中,存在不按规定程序申报、截留处置收入、弄虚作假、压价处置、私下处置等行为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
令纠正;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国有资产严重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送交司法机关处理。
     
发表于 2010-4-26 14:43: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s:325]不错!就是看具体执行的时候能不能照着做了![s: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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