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 网络并非发外地,电子数据可当“呈堂证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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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慕希 发表于 2020-4-30 07:15: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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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再删了!这些电子数据可成为“呈堂证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5月1日起施行,其中细化了电子数据的种类,包括5大类各种形式,以下电子数据均可以正式作为打官司的证据。包括:
①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②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③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④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⑤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等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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