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交通行政执法检查行为,提高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水平,制定本规范。
6 J: h% U1 V' J: u 第二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持有交通行政执法证。6 H' v3 T$ \+ c) {1 H+ J6 r
第三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执法检查应当严格执行安全防护规定,采取有效防护措施,注意自身和他人安全。
]' F- X) M5 P. f2 e- ]- G0 d 第四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时,不得检查与执法活动无关的物品。检查完成后,对检查所涉及的物品要尽可能复位。
/ ]' Q+ J N5 u* g" p6 N; N8 ^/ [, F 第五条 交通管理部门在组织执法检查前应当制定完整、周密的执法检查计划、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
6 k. m" w. q0 h$ s; I 执法检查计划应当包含以下内容:
0 \* o! \+ s& {( J, e" o (一)执法检查时间;
2 z4 b+ }* M; l" O+ ^ (二)执法检查地点;
( O9 R0 p; K/ E& n (三)执法检查负责人员;& @+ k. W4 W4 M8 N' e0 `
(四)执法检查参加人员;& b$ m& @ U& I, S9 V- [
(五)执法检查内容;: d/ ^+ c, ~0 P- T' g7 \
(六)明确的任务分工;
5 {8 u. v2 h) y% i1 w* |$ V (七)其他。
& h$ C4 b# q2 c) e: D 第六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上路或上船执法检查时根据执法检查的需要,可以携带多功能反光腰带、反光背心;配备发光指挥棒、反光锥筒、停车示意牌、警戒带、对讲机、摄像机等必备的执法装备,以及交通行政执法的有关文书、资料。0 y+ g% }+ @1 t0 i, V
第七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使用交通运输部统一制式的执法车船,保持车辆(船舶)清洁完好和标志清晰醒目,确保车辆(船舶)安全性能完好。
8 z. x8 e1 j7 s. \. v3 C9 G 第八条 实施交通行政执法检查时,应当选择安全和不妨碍通行的地点进行执法检查,设立警示牌或以醒目、明显标志物体示意,避免引发交通堵塞和安全事故。( U# b( V$ i" Z2 Q/ o
第九条 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面向来车(船),在适当的位置指挥车辆(船舶)到达指定的安全停靠位置。
1 T& X% d% T( V$ o- t- Q 第十条 遇有行政相对人拒绝接受检查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不得强行拦截车(船),也不得追截,可采取记录车(船)牌号等方法进行处理。
) s r- [2 T) ^ 第十一条 如果出现行政相对人态度蛮横、暴力抗法或煽动围观群众围攻执法人员的情况,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立即向单位领导报告,并及时通知公安机关协助处理。5 X& d( F" \! ]1 X: b
第十二条 经检查,行政相对人不存在违法行为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交还有关证件,对行政相对人和其他人员表示感谢并立即放行。/ o; w) z& d" W7 S Q7 P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存在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交通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口头告知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据,向行政相对人进行批评教育,纠正违法行为后放行。
$ F: z) ]* T! u* r: | 如发现行政相对人的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取证,并根据有关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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