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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9-8-15 07:07: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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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2年以来,为了聚敛钱财,扩张自己的势力,吴天喜利用职务形成的社会影响,将欲得到关照和庇护而投靠自己的一些人,培养成自己的亲信,控制基层组织,操纵市场,赚取非法利益,并在当地逐步确立自己的强权地位,有组织地进行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犯罪活动。
2007年12月1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吴天喜犯强奸罪、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集资罪、寻衅滋事罪等7项罪名,数罪并罚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一审宣判后,吴天喜提出上诉。2008年7月23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核准吴天喜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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