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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专题撰文/记者刘旦、林霞虹 通讯员林劲标、张贝
银行须赔付被盗取存款本金及利息
法律界人士:这一判决对“银储纠纷争议”有标志性意义
案件回放
ATM机被安装读卡和摄像装置
原告一日内8次取款被盗密码
半小时内被克隆卡取走4000元
一小时后被盗刷消费21447元
“克隆存折、克隆银行卡案近年来屡屡出现,案件的判决大致反映了储户维权的过程:四年前的案子判决银行负三成责任,后来变成负五成责任,近两年的判决则基本是银行负全责。”
——律师
克隆卡取走4000元 盗刷21447元
广东高院昨天说,珠海市香洲区法院对一起储蓄存款合同纠纷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王某支付存款本金人民币25467元及利息。法律界人士指出,法院的这一判决对已经旷日持久的“银储纠纷争议”的最终解决具有标志性的意义。
法院审理查明,2005年12月21日,王某在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开设活期储蓄账户,并于2006年1月13日办理了与该活期储蓄存折同一账号的银行卡。2008年12月23日19时15分、25分左右,犯罪嫌疑人两次在被告所有的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次日13时45分左右,原告在被告处的ATM机连续8次取款共计1.6万元,卡内余额为25957.94元。同月31日,原告再次使用该卡取款时,发现卡内余额仅剩490.94元,其余25467元存款已经被取走。
据网络系统交易记录显示,在原告于2008年12月24日从被告处ATM机取款后不足半小时内,其账户在某银行广州分行的ATM机上被两次分别支取2500元和15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人民币12.5元和人民币7.5元;一个多小时后又在广州某通电讯设备公司刷卡消费21447元。事后,原、被告双方均向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已立案侦查,但尚未侦结。
原告王某认为,原被告双方形成储蓄存款合同关系,被告有义务保障其存款的安全和自由支取存款。但从2008年12月31日至今,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兑付存款本息未果,遂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向其支付存款本金25467元及利息。
法院判决
没鉴别卡真伪
银行赔偿损失
被告珠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口岸支行辩称,案件系犯罪嫌疑人在该行ATM机插口处安装读卡装置和摄像装置,用于盗取持卡人银行卡磁条内信息和密码并制作与原告所持银行一致的克隆卡。而原告在取款过程中未能采取遮挡的方式输入密码,导致密码被摄像装置拍下,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审理认为,银行卡是原、被告双方储蓄存款合同的凭证,被告须对其出具的银行卡具有识别能力,但本案被告对自己出具的银行卡没有能力鉴别其真伪,此时作为储蓄合同凭证的真银行卡没有用于交易,故不能视作被告与原告成就一笔交易。被告须赔偿原告的全部损失,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理据充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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