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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 (你们可以扶老人了)民法总则草案三审: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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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13:01: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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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草案三审: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


见义勇为时造成受助人损害,做了好事还要赔偿,让英雄“流血又流泪”?这种情况或将得以改变。


12月19日,民法总则草案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三审,为鼓励与保护见义勇为行为,草案三审稿新增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的见义勇为行为属于典型的紧急救助行为,救助者自身可能受到损害,也可能造成受助人损害。”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副教授王雷指出。


对于救助者自身受到损害的,民法总则历次草案稿均规定,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对于“好心办坏事”,救助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有的常委会委员和全国人大代表提出,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实施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应免于承担民事责任。这有利于匡正社会风气,对见义勇为的救助人予以鼓励和保护。


据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建议在三审稿中增加规定,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见义勇为者非重大过失不担责,这与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性质是相吻合的,有利于消除救助者的后顾之忧。”王雷认为,见义勇为是一种广义的情谊行为,属于发生在紧急情形之下的无因管理。基于我国民法友善和睦的理念,对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可适当减轻其民事责任。


王雷说,“非重大过失不担责”也提高了救助者需担责的起点,体现了立法对见义勇为等紧急救助行为的宽容和鼓励,增强了民法典的道德底蕴。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王雷解释说,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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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pennyhu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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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6-12-19 13:03:1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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扶老人之前 记得拍好照 录好视频 以作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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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19 14:36:1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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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00:23:27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这社会变得不可理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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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0 14:43:44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不敢去扶了,怕有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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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1 12:21:25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说是这么说,谁给你证明?证明起谁信?面对一天到晚的纠缠,怎么办?走司法程序怎么搜集证据?维权成本到底有多高?官司何时能终结?能赢吗?赢了是否就能万事大吉?法官会不会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让你承担50%的费用?等等、、、?当你想清楚一切以后,会扶吗?  维权成本高是基于违法成本太低,敲诈勒索罪在此类案件中完全被忽视,所以我不敢扶,除非知道对方的为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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