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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 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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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22:23:50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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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是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重要举措,是转变政府职能、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是顺应民意、维护党和政府形象的迫切要求。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统一部署,结合潼南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要求,坚持社会化、市场化方向,改革传统的公务用车供给、运行管理方式,合理高效配置公务用车资源,创新公务交通分类提供方式,切实保障公务出行,降低行政成本,积极推进廉洁型机关和节约型社会建设,逐步建立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的公务用车制度。
   (二)基本原则
    1.统一部署,整体推进。严格遵循中央确定的改革方向,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市车改办部署,按照“厉行节约、保障有力、公开规范、稳妥有序”的总要求,采取“先核实后筹划、先安置后处置、先交车后补贴、先入轨后完善”的工作思路,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2.分类保障,注重实效。改革传统的实物供给方式,取消一般公务用车。普通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提供并适度补贴交通费用。从严配备定向化保障的机要通信车、应急车、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一线执法执勤用车及其他车辆。科学合理利用定向化保障车辆,提高使用效率,降低行政成本,改革后公务交通支出必须低于改革前支出。
    3.统筹兼顾,综合配套。系统设计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司勤人员安置、公务用车处置、公务交通补贴等分项改革。按照“统计汇总、方案会审、编制核定、人员安置、车辆处置、发放补贴、规范管理”步骤实施,及时化解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问题,周密制定改革方案及配套政策,增强工作的统筹性、协同性和可行性。
    4.公开规范,提高效能。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严格核定车辆编制数,严格执行配备标准,严格推进规范化管理,严格落实管理主体责任。建立举报投诉、责任追究制度,全方位加强对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监督,开展专项审计常态化检查,严肃查处各类公务用车违规行为。
    (三)总体目标
    2016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全区党政机关及参公事业单位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现党政机关、参公事业单位公务出行“安全可靠、便捷高效、费用节约、运行规范、监管严格”,基本形成符合区情,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与现代化行政管理体制相统一,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一致的新型公务用车制度。
    二、改革范围
  (一)参改单位
   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
   (二)参改人员
    各级党政机关在编在岗厅局级及以下公务员和参公人员参加此次改革(含在编在岗行政编制工人),以下简称“参改人员”。
    (三)参改车辆范围
    取消一般公务用车,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术用车、符合规定的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和其他车辆。离退休干部服务用车暂不纳入改革范围,由机关事务管理局加强编制管理。
    三、主要任务
    (一)改革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1.公务出行分类保障。规定区域内普通公务出行方式由参改人员自行选择,实行社会化提供,适度发放公务交通补贴。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要与差旅费保障范围有效衔接,妥善做好远距离和交通不便地区公务交通及差旅费保障。
2.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区委、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采取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各核定1辆实物保障用车,车辆使用人不再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各镇党政主要负责人不提供工作用车实物保障,按规定领取交通补贴。
   (二)合理确定公务交通补贴
    1.补贴标准。按中央和市要求,从实际出发,我区党政机关公务交通补贴按厅(局)级、处级、科级、科员及以下4个档次测算计发。具体标准为:厅(局)级1690/月,处级1040元/月,科级650元/月,科员及以下500元/月。行政编制工人按科员及以下标准执行。
    全区各级参改部门务必做好公务交通补贴和保留定向化保障车辆的财务平衡。改革后全区整体节支率必须达到7%以上,如达不到,则须降低补贴标准。
    2.发放时间。我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经市车改办批准启动后,涉改公务用车正式封存并验收合格次月起,将公务交通补贴发放到位。未按规定时间封存车辆的,不得发放。未参改单位和人员不得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3.使用范围。公务交通补贴用于参改人员在规定区域内的普通公务出行,其他区域公务出行视为公务出差,相关交通费用按差旅费规定报销。区本级参改部门及梓潼、桂林街道的交通补贴用于工作人员在我区城市规划区内(约40平方公里)的普通公务出行。乡镇级参改单位交通补贴用于场镇规划区及相连村(社区)辖区内(大的镇约30平方公里,小的镇约10平方公里)的普通公务出行。
    4.经费来源。公务交通补贴属于改革性补贴,列入区财政预算,在交通费中列支,用于保障公务人员普通公务出行。
    5.若因交通成本等原因需要调整公务交通补贴标准,须严格按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相关程序报批。
   (三)合理确定保留车辆范围及比例
参改单位(系统)改革后车辆编制数不得大于改革前车辆实有数。
    1.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在中央允许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部门(系统)中,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按不超过现有编制数的 70%核定保留,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从严认定后予以保留。保留的一线执法执勤用车超过核定比例的,每多保留 1辆车,每年按 6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经费。保留车辆比例超过 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经费。
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176辆。其中一线执法执勤车146辆,特种专业技术车30辆。
    2.其他车辆核定。有条件实物保障用车核定2辆,区委书记、区长各1辆。
    3.机要通信、应急用车编制核定。各级党政机关确因工作和所处环境需要,可适当保留必要的机要通信、应急用车。机要通信和应急用车实行统一核编,两者兼用。改革后保留的车辆,除必须配备到参改单位的车辆外,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使用。
    (1)区委办公室核定 5 辆(1辆机要通信车、4辆应急保障车)、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核定5辆(1辆机要通信车、4辆应急保障车)、区府办公室核定5辆(1辆机要通信车、4辆应急保障车)、区政协办公室核定5辆(1辆机要通信车、4辆应急保障车)。
    (2)区级部委办局共核定应急用车48辆(含街道核定2辆)。
    (3)镇共核定应急用车20辆,机要通信车7辆。
    (4)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保留机要通信应急用车14辆(机要通信用车1辆、应急用车13辆)。
    4.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长期搭载固定专业技术设备、用于执行特殊工作任务的专用车辆,从严配置,由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编制,未核定编制的一律不得配备。
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核定5辆。区教委、区安监局、区机要局、区人防办、区救助站各1辆。
    5.综合执法用车编制核定。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综合执法用车只有1-2辆的核定1辆,其他原则上按不超过改革前行政执法车辆实有数的60%予以核定。拟保留超过核定编制数的,每多保留1辆车,每年按 6万元扣减公务交通补贴经费。保留车辆比例超过90%的部门,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综合执法车编制核定46辆。其中20个镇共核定20辆,部门核定26辆(含2个街道)。
    6.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平台。统筹一线执法执勤车辆和综合执法车辆,乡镇(街道)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实行信息化综合管理,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2年内在全区范围推行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
跨部门综合服务平台14辆(含接待、调研车6辆、机要通信1辆、应急用车7辆。)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7.组建过渡性服务公司。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车辆调配10-20辆。成立国资服务公司,由区机关事务局统一管理。
    (四)规范处置取消车辆
    1.处置范围。各级党政机关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经批准应当取消的车辆(以下简称取消车辆)。
    2.处置方式。根据国有资产处置的相关规定,通过拍卖、报废等方式对取消车辆进行处置,严格落实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强化处置监督,防止贱卖甩卖、暗箱操作等违规处置现象,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处置收入。处置取消车辆所得收入,扣除有关税费后全部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4.车牌处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规定将拍卖、报废车辆号牌收回封存。
    5. 对未能处置的车辆,采取设立过渡性车辆服务中心或社会化车辆租赁公司的方式,进行市场化运营,减少车辆闲置浪费,过渡期5年。政府不得变相为其提供财政补贴。
    (五)稳妥安置司勤人员
    1.安置方式。根据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原则,按照“谁用人谁负责”的要求,坚持依法依规依政策安置司勤人员。安置和解除合同等事项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其他司勤人员安置严格按劳动人事法律法规执行。保障司勤人员合法权益,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干部群众认可,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2.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现有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中,采用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上岗人员。对未上岗司勤人员可根据情况,合理安排其从事其他工勤岗位工作。符合条件的可流动到本机关下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位工作。根据本人自愿和用人条件,可安置到新组建的综合执法平台或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工作。对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 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3.其他司勤人员安置。在本人自愿和符合用人要求的条件下,可安置到公务交通汽车服务公司等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对未能作工作安置的人员,做好解除人事或劳动关系工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保留车辆管理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严格核定保留车辆的编制和标准,用于机要通信、相对固定路线执法执勤、通勤等车辆配备更新时应当使用新能源汽车。按照《政府机关及公共机构购买新能源汽车实施方案》(国管节能〔2014〕293号)要求,确保购买新能源汽车达到一定比例。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限制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除涉及国家安全、侦察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车外,各级党政机关定向化保障用车按照市级要求采取标识化管理,纳入信息管理平台,实行制度化、信息化、规范化管理。
    (二)强化财务管理
    各参改单位要强化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按照单位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补贴数额,严格公务交通补贴发放,不得擅自扩大补贴范围、提高补贴标准。各级财政要保障车辆处置和司勤人员安置必要支出费用。
    (三)严格公务用车监督检查
    各参改单位不得变相超编、超标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不得以任何理由违反用途使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机要通信等公务用车;不得以公务交通补贴的名义变相发放福利;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公务用车。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强化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纪违法行为,严肃追究违规人员责任。
    (四)加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审计工作
    严格审计监督,确保车辆处置公开公平公正进行,处置收入及时足额上缴财政。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后,将公务交通补贴发放纳入审计监督范围,查处超范围、超标准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等违规行为。根据“五年一轮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继续将公务用车配备、车辆运行维护费用纳入审计监督范围,重点检查有无违规超编、借用车辆、不执行政府采购规定等情况。
    (五)推进公务出行市场化、社会化
    健全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鼓励普通公务出行自行选择公共交通服务。党政机关公务出行汽车租赁市场向全社会开放,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准入条件和制定政府采购目录。完善汽车租赁市场化运营管理方式,积极发展适合公务出行的市场化交通定制服务,逐步建立安全可靠、快捷高效的社会化交通供给体系。及时解决公务出行遇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改革后公务出行及部门职能得到有效保障。
    (六)强化组织领导
    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全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各镇街、各区级参改部门须成立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实施方案,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各镇街、各区级参改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任务分工和责任,确定相关责任人员,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确保改革顺利推进。其他非参公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待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另行制定实施方案。
    (七)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切实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做好政策解读,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使参改单位、参改人员和广大人民群众理解、支持改革,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
    (八)实施时间
本方案经市车改领导小组批复同意后实施,力争在2016年4月底前基本完成。

附件:1.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
        2.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3.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附件1
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工作,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关于全面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以及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区级各部门、各镇(街道)、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各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党政机关)的车辆处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经批准应当核减取消的车辆(含原一般公务用车和执法执勤用车)。所称车辆处置包括报废、拍卖等方式。
    第四条  取消车辆的处置,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集中统一、规范透明、杜绝浪费”原则,严格落实责任,规范处置程序,强化处置监督,防止贱卖甩卖、暗箱操作等违规情况发生,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第五条  车辆处置由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按公务用车管理职责分工分别牵头,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协助。牵头部门负责批复车辆处置方案,全过程监督指导车辆处置工作。
    第六条  各级党政机关是本部门及所属行政、参公事业单位车辆处置的直接责任主体,应当对机关本级及所属行政、参公事业单位的取消车辆进行汇总登记、封存停驶,并提出处置方案;配合开展处置车辆的鉴定、评估;负责处置车辆的资料整理和移交,调整资产账务、上缴处置收入,以及汇总上报处置情况等工作。
    第七条  取消车辆按以下程序处置:
(一)封存停驶。党政机关取消的车辆应确保机动车登记证、行驶证、购车凭证、购置附加费(税)证、交强险单、车船使用税凭证、无违章记录以及组织机构代码证等材料齐备。并由区车改办统一组织封存停驶,同时,相关单位应配合机关事务局做好车辆在封存停驶期间的正常保养,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二)鉴定评估。区车改办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从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中确定鉴定评估机构,并统一安排鉴定评估机构对党政机关的拍卖车辆进行鉴定评估。区车改办根据鉴定评估结果、车辆实际情况以及交通管理相关规定,按要求向区车改领导小组报送处置车辆明细情况。
    (三)分类处置
1.报废。区车改办根据封存停驶车辆情况,提出拟报废车辆,并填报《机动车报废申请书》,报区车改领导小组核实批准,并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程序办理车辆报废、资产账务调整等。报废车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原则上车辆使用10年以上、里程30万公里,无维修使用价值的;二是属于黄标车的;三是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且由公安或质监等部门专业机构认定,存在安全隐患或无修复价值的。
    报废车辆必须由公开招标确定的具有机动车回收解体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报废处理。
2.拍卖。按照国有资产处置程序,通过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所,采取公开招标拍卖等方式公开处置。区车改办根据拟处置车辆方案和鉴定评估报告等制定拍卖车辆明细,在区车改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下,车辆拍卖由公开招标的拍卖机构在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机构公开拍卖处置。拍卖底价以鉴定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基准价,车辆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不得低于基准价。
    拍卖成交的车辆由党政机关按照财政部门的处置批复文件完善资产移交相关手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部门协助完成车辆过户、号牌封存等工作。
    拍卖未成交的车辆,按照相关程序再次进行评估、拍卖。
    (四)处置费用及收入管理。所有鉴定评估、报废、拍卖等车辆处置费用由区财政保障,处置收入抵扣相关税费后全部上缴本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务用车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
    (二)违反《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的;
    (三)故意拖延或者拒绝处置取消车辆的;
    (四)违规进行取消车辆评估和拍卖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的情形。
    第九条  区纪委(监察局)、区审计局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全程监督检查车辆处置各个工作环节,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处理。
    第十条  公务用车主管部门应当健全舆情反馈机制,并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调查处理媒体曝光,群众举报的违纪违规问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机关事务局、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
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有关要求,妥善安置司勤人员,保障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平稳顺利实施,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安置范围
    本意见所称司勤人员,是指在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参改公务用车驾驶、维修等岗位上工作,并与参改单位建立人事劳动关系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和其他司勤人员。
在册正式司勤人员是指参改单位在编在册的司勤人员。
其他司勤人员是指与参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通过劳务派遣到参改单位的司勤人员。
    二、安置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地制宜、分类处置、分级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依规依政策的安置原则,安置和解除合同等事项均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坚持“谁用人谁负责”的原则,在册正式司勤人员以内部消化为主,多种方式安置,并妥善做好其他司勤人员的安置工作。特别是要做好工作年限长、年龄较大的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做到过程公开透明、方法民主科学、结果群众公认,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安置措施
(一)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安置措施
    1.留用在岗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中,各参改单位应根据保留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司勤人员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采取竞聘上岗、综合择优等方式确定留用驾驶岗人员,并与其订立聘用合同。
    2.内部转岗
    参改单位要积极挖掘内部潜力,结合司勤人员自身素质和能力水平,在相关政策框架内积极开辟新的岗位安置司勤人员,尽量将其安置到本单位其他机关工勤岗位,并与其修订聘用合同。
    3. 流动到事业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遵循自愿原则,统筹考虑事业单位岗位空缺情况,可向本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工勤岗位流动。按规定程序办理流动手续,签订聘用合同。在事业单位开展工勤人员转岗到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工作时,其在机关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等次视同在事业单位工作年限和年度考核等次。
    4.提前离岗
    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经本人申请,可以提前离岗,离岗期间的工资福利等基本待遇不变,单位和个人继续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退休手续。
    5.划转安置
    根据本人自愿和用人条件,司勤人员可划转安置到新组建的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或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从事司勤工作。
    6.终止、解除聘用合同
    对已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合同到期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参改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3〕37号)有关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未订立聘用合同的在册正式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关系的经济补偿参照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执行。
    (二)其他司勤人员安置措施
    1.留用在岗
    在本单位在册正式司勤人员妥善安置后,仍有空余驾驶工作岗位的,优先留用本单位其他司勤人员。
    2.开辟新的就业岗位
    各参改单位通过挖掘内部潜力开辟新的就业岗位,促进司勤人员在本单位继续就业。
     3.推荐就业
    新组建的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或跨部门公务用车服务平台有空余驾驶工作岗位的,应优先推荐其他司勤人员。
根据本人自愿和用人条件,司勤人员可推荐到公务交通汽车服务公司等汽车租赁公司工作。公司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参改单位其他司勤人员。
    4.终止、解除劳动关系
    对与参改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劳动关系终止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的,参改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规定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其他相关工作
    各参改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对与参改单位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或变更用人单位的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要及时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工作。司勤人员解除人事劳动关系或变更用人单位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应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补缴手续。办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缴时,应严格按规定的工资项目和上下限标准核定缴费基数。具体补缴事宜由各参改单位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及时为解除人事劳动关系的司勤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落实失业保险待遇,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创业培训等服务;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就业扶持政策;对自主创业的,按规定落实创业担保贷款等创业扶持政策。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妥善安置司勤人员是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要任务,也是积极稳妥推进改革的重要条件。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负责司勤人员安置的统筹协调工作。各参改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司勤人员安置要亲自抓,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抽调专门力量实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二)周密制定方案。各参改单位要按照全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部署,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各自司勤人员安置实施方案,妥善做好司勤人员安置工作。
    (三)规范人员管理。对借调、退休返聘等其他用工形式的司勤人员,各参改单位应在保障其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及时清退,严格规范人员管理,为司勤人员安置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四)做好思想工作。司勤人员安置工作事关广大司勤人员切身利益,社会关注高,情况复杂,各参改单位在安置工作中对改革涉及的相关人员,要认真宣传和解释有关政策,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确保改革过程中相关人员充分行使知情权和参与权。
    (五)严格执行政策。各参改单位在具体实施中要制定应急预案,周全考虑,周密安排,严格执行有关政策,不得突破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要加强对各个工作环节的监督检查,确保不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切实落实各项制度和工作要求。
本意见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附件3
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稳妥推进潼南区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根据《重庆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制度改革办法》、《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配备执法执勤用车的党政机关仅限于2011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问题专项治理工作中确定的部门,即全区纪委(监察局)、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司法局、农委(农机监理站)、林业局(森林公安)。
    第三条  执法执勤用车改革坚持满足执法执勤工作需要、改革与保障并重、改革后实现节支的原则,从严控制配备范围、编制、标准。
按规定保留的执法执勤用车应当严格限制配备在一线执法执勤岗位,机关内部管理和后勤岗位以及机关所属事业单位一律不得配备。
第二章  编制标准
    第四条  全区一线执法执勤用车纳入公务用车制度改革范围,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严格认定后予以保留。进一步规范执法执勤用车管理,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监督,加快形成“保障有力、规范有序、运转高效、出勤及时、费用节约”的执法执勤用车管理新机制。
    第五条  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在原核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除外)基础上,根据单位职能、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特点及工作量、一线执法执勤岗位等实际情况,结合本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定的预核控制数,研究提出本部门车辆保留和压减比例意见,报区财政局审核。
    第六条  执法执勤用车部门一线执法执勤用车总体上按不超过现有编制数的 70%核定保留。按照“总量控制、综合平衡、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区财政局确定各部门(系统)具体保留数量或比例,并报区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
    第七条  根据批准的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量等因素,区财政局确定执法执勤部门需要扣减的公务交通补贴。超过核准比例或数量的部门,每多保留 1辆执法执勤用车,每年按 6万元扣减部门公务交通补贴。保留车辆比例超过 90%的单位,不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执法执勤特种专业技术用车不扣减公务交通补贴。
    第八条  执法执勤用车保留数核准后,各部门不得突破或随意调整。确因执法执勤单位职能、岗位及人员、业务工作量等因素发生重大改变的,各部门须按程序向区财政局申报。
第九条  取消的执法执勤用车严格按照《重庆市潼南区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改车辆处置办法》统一处置。

第三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执法执勤用车部门应当进一步加强对保留车辆的日常管理,建立健全登记、公示等各项使用管理制度。除涉及国家安全、侦查办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用车情况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喷涂明显的统一标识,严格实行标识化管理。
    按照中央要求,探索建立跨部门综合执法执勤用车平台,保障各部门执法执勤和重大突发事件的应急用车需要。要利用信息化手段进一步加强执法执勤用车的监督管控,降低使用成本。
    政法机关保留的民用牌照执法执勤用车,除涉及保密要求的车辆外,应当更换为警用牌照,车辆管理部门做好衔接和配合工作。
第十一条  严格按规定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严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固定给个人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其他单位或下属单位的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既领取公务交通补贴、又违规乘坐执法执勤用车。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区纪委(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对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和交通补贴发放等改革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纠正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机关事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表于 2016-6-1 01:11:29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寂寞开心 发表于 2016-5-31 22:42
四月底完成,完成了吗?建议把公车编号,昨天晚上才看见几辆市政车停在德庄门口吃点。

也 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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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14:08:37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东莞
原来有公车可能还时不时到基层去看看,现在一年到头都不用出去了,但补贴照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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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9:43:1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一般都是说的比唱起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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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22:42:59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四月底完成,完成了吗?建议把公车编号,昨天晚上才看见几辆市政车停在德庄门口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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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5-31 23:30:5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涨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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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0:34:07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D这都几月了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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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9:36:4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在新闻里面看见过   外国一个国家的财政部长骑的摩托车上下班   是那个国家一下忘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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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9:41:23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刚才百度一下   是希腊的财政部部长上下班都是骑摩托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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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9:41:28 来自手机WAP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与百姓无关的游戏!补贴领起,车照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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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1 09:43:1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一般都是说的比唱起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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