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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说明
行为人:冉某:男 50于岁 汉族 务农
薛某:女 50于岁 汉族 务农
被害人:陈某:男 62岁 汉族 务农
案由: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案情:
行为人冉某、薛某夫妇二人与被害人陈某本是邻居,双方关系平时不错。
2008年12月4日13时许,被害人陈某在家中准备安装饮用水抽水管道时,发现邻居冉某在家中长期无人居住的情况下,将自己的果树枝砍掉,于是冉某、薛某夫妇二人于被害人陈某在被害人家的屋檐下发生争吵和抓打。争打中,被害人顺手用安装管道的工具刀将薛某手臂和脚划伤,轻微。冉某、薛某夫妇二人顿时火冒三丈,对被害人大打出手,手段十分恶劣.冉某、薛某二人强行拖行被害人长达30余米,途中仍不停殴打陈某。在将被害人拖至一露天粪坑处后,冉某、薛某二人竟然欲将被害人投入粪坑里喂粪,此时周围有村民苦苦劝说冉某、薛某,二人才敛敛作罢。冉某、薛某二人罢手后,对被害人置之不理,径自回家。事后,冉某、薛某二人到本队生产队长那里告死者用刀砍了薛某,生产队长遂电话告知被害人之子(在外务工)其父砍伤薛某之事。被害人儿子于12月4日晚上打电话给冉薛二人道歉并承诺薛某所花医疗费由自己负担。二人应允,但却对恶意伤害被害人之情节只字不提。2008年12月10日,被害人被人发现死于家中地上。
2008年12月12日,县刑警队法医对死者进行了遗体解剖,对肋软骨骨折作出轻伤的判断,并于12日晚对冉某进行了刑事拘留。在刑事拘留37天后,刑警告知被害人家属,市检察院法医否订了县刑警队法医关于轻伤的鉴定,认定该肋软骨骨折是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害,依法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这一切均为县刑警口头告知,并无任何书面通知。
2009年3月16日,县刑警又告知被害人家属,他们所掌握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冉某、薛某二人必须负担刑事责任.同意被害人家属复印病理报告书一份,并力劝被害人儿子与冉薛夫妇协商民事赔偿。 2009年4月7日,被害人儿子向县刑警要求委托相关部门重新对死者的死亡予以鉴定、调查。县刑警没有受理。
某某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的尸检报告只有6点诊断,没有结论和公章。诊断如下:
1、右侧内囊出血,脑血管畸形;
2、心脏增大,心肌细胞粗大,心肌间质(部分)小血管壁增厚;
3、肋软骨周围软组织出血(一小段,其骨折面周围软组织呈暗褐色改变);
4、肺淤血水肿;
5、肾脏淤血水肿,肾间质血管壁增厚,呈玻璃样改变;
6、急性脾淤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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