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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 驾驶证替人消分拟扣证半年并可罚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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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1-3 17:14: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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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驾驶证替人消分拟扣证半年并可罚2000元
法制晚报快讯 (记者温如军) 今日上午,法晚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从国务院法制办了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下称“送审稿”)已经开始在其官网上公开征求意见。
送审稿增加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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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照消分广告
《刑法修正案(九)》(下称“刑九”)于2015年8月29日经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并于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其中,对危险驾驶罪作了补充规定,增加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员或者严重超速以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等内容。
为保证《道路交通安全法》(下称“道交法”)规定的相关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与刑九有关危险驾驶犯罪行为规定相衔接,保持法律制度的系统性,并从制度上解决当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践中存在的部分突出问题,公安部研究提出了修改道交法相关规定的意见,邀请部分院校法律专家、部分律师和专业运输单位管理人员进行了研究论证,并征求了有关部门的意见,在此基础上,形成了送审稿。
驾驶证替人消分拟扣证半年并处最高2千罚款
《法制晚报》记者(微信ID:fzwb_52165216)注意到,送审稿增加了驾驶证帮别人消分的的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交管部门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累积记分制度,记分周期为12个月。对在一个记分周期内记分超过12分的,由交通管理部门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并接受强制学习,考试合格者,发还驾照。
为逃避制度监管,对机动车驾照分数进行买卖的地下市场日渐活跃,1分从2百元到数百元不等。早在2013年,公安部交管局就曾多次要求查处“买分卖分”行为。对此,送审稿拟增加规定,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送审稿对“累犯”和组织替他人消分做出更加严厉的罚则: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被处罚后再犯的,以及组织、介绍他人代替实际驾驶人接受机动车交通违法处罚和记分并从中牟取经济利益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校车或客运车超速可追刑责并吊销驾照
“刑九”将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对超过额定乘员,尚不构成犯罪的,有必要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以有效发挥法律的惩戒作用,震慑、预防和减少超员违法行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
当前,我国部分地区从事校车业务、旅客运输车辆超员行为时有发生,部分所有人、驾驶人罔顾生命,追求利益最大化,驾驶车辆严重超员载客运输,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严重危害。数据显示,2011年至2014年,全国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存在营运客车超员的事故1946起,死亡1289人,受伤6173人,其中,一次死亡10人以上事故中存在客运车辆超员的占27.2%。
这类行为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出行安全,社会危害性大,而且都是由行为人故意实施,主观恶性强。根据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法律规定的处罚偏轻,过罚不相当。送审稿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的超员行为,区别情节轻重,提高罚款处罚幅度,增加处罚种类。
送审稿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吊销驾照十年禁重考
送审稿还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增加处罚。据介绍,近年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等活动日趋严重,特别是不法人员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极易引发群死群伤的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对公共安全构成严重威胁,社会危害性极大。
2014年7月19日,一辆厢式货车运载液体乙醇行驶至沪昆高速公路湖南邵化段,与一辆大客车发生追尾事故后引起燃烧,先后造成多车烧毁,共造成54人死亡,6人受伤。经调查,造成事故的一个重要原因是厢式货车非法加装可移动罐箱,违法装载运输6.52吨液体乙醇上路行驶。
“刑九”将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纳入危险驾驶罪,但对此类行为尚未危及公共安全,不构成犯罪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缺乏相应法律责任规定。
送审稿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罚款、拘留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事故及违章未处理可拒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依法及时接受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理是每个机动车驾驶人、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近几年,一些全国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提出提案建议,要求修改完善法律,明确在车辆定期检验环节督促当事人履行处理交通违法和事故的责任,为执法工作提供充足依据。
为此,送审稿规定,对经检验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且机动车没有未处理的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核发给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公安部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说明中表示,这样规定,有利于充分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还可以有效督促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及时接受交通违法处理,接受相关的警示教育,有效避免和减少交通违法行为,敦促其履行法律义务,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切实保障道路交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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