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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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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11-24 16:38: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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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用的劳动保护法律法规
劳动合同是务工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1、劳动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劳动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劳动合同期限;
(2)工作内容;
(3)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4)劳动报酬;
(5)劳动纪律;
(6)终止的条件;
(7)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
(8)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宜。
2、什么是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是指所订立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后才能签订,职工被迫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未经协商一致签订的劳动合同均视为无效劳动合同。
无效劳动合同有两种:一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二是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
3、劳动者可否随便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
不可,有的务工者虽然与用人单位签订了合同,但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连招呼也不打一声,就“炒老板的鱿鱼”,跳槽到另一个单位,这实际上是一种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后,是否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一般情况下《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除外,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应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这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 30日后,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劳动合同的有关约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劳动者应先依法予以赔偿之后方可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5、什么情况下劳动者要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承担对用人单位的赔偿责任要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1)劳动者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如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未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等等。
(2)因为上述情况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经济损失。
如果劳动者具有违反《劳动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事项的行为,但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劳动者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6、劳动者违反《劳动法》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对用人单位哪些损失进行赔偿?
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该劳动者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7、务工者应享有哪些权利?
务工者除应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外,还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在就业权利方面,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用人单位在录用务工者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和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除了家庭保姆以外,所有外出务工的农民都适用《劳动法》,依法享有该法所规定的权利。
8、务工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务工者应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所规定的各项义务外,还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时完成劳动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5)自觉服从劳务输出单位和用人单位的教育管理。
发表于 2006-11-24 18:12: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我也是个打工者,,我是来学习的,,,,
发表于 2006-11-24 22:06:55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厦门
嘿嘿,今年都快过了,我这年的合同还没签
发表于 2006-11-24 23:51:2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哎呀   说老实话
楼上的法律对我来说没的用
我突然被解雇   工资也不给   还不是没的办法啊
老板有钱   人家就好办事
我门算什么啊  什么都不是   还不是就算了  [s:233]  [s:233]
发表于 2006-11-26 18:24:28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英雄大哥的帖子真不错,很实用的,我喜欢。大家得好好的学习学习。顶起
发表于 2006-11-29 08:57:49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是啊,,英雄的帖子就是强,,,,我再来顶哈,,,
     
 楼主| 发表于 2006-11-30 15:10:2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怪不得,这段时间。光辉人士没有上网,原来为工作之事所忧,理解,同情。鞭长莫及帮不了您的忙。
发表于 2006-11-30 18: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我也好好学习学习。顶起
发表于 2006-11-30 21:04:45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深圳
我也再来顶哈,,不过用时还是要三思,,现在要花三年打三百元钱的管司还是有地
发表于 2006-12-2 23:31:30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是的,是的,
不过懂法多一点还是有用的。哈哈^_^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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