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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4-17 14:4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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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重庆
本帖最后由 潼南环保 于 2015-4-17 14:46 编辑
经查:投诉人反映的隆鑫中央大街大屏幕,位于潼南县兴潼大道(隆鑫中央大街售楼广场),主要用于商业广告播放,我局执法人员已联系隆鑫中央大街两位开发商交涉此事,开发商明确表态严格管理大屏幕操作人员,做到不影响居民正常休息,并对之前发生的扰民现象表示道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单位、个人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设物集中区域内使用高音广播喇叭。在城市市区街道、广场、公园等公共场所组织娱乐、集会等活动,使用音响器材可能产生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过大音量的,必须遵守当地公安机关的规定”。
潼南县环境保护局网络发言人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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