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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参保及报销
(一)参保
2013年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正式纳入市级统筹,城乡居民个人缴费:一档60元/人年,二档150元/人年。五保户、低保户、残疾人按重庆市相关优惠政策规定执行。
(二)报销标准: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待遇,随社会经济发展水平适时调整, 2013年的报销比例为:
1、普通门诊报销:
(1)60元/人年,直接划入城乡居民医保卡。主要用于支付本人、亲属或指定人门诊就医购药或住院自付费用,当年未使用(或余额)可跨年度结转使用。
2、住院报销:
按比例报销,未成年人(0-14周岁)在成年人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5%。
医院级别 | 一级医院(中心卫生院和镇卫生院) | 二级医院(县医院、中医院) | 三级医院(三甲、三乙医院) | 起付线 | 100元
| 300元
| 800元
| 报销比例 | 一档80% | 二档85% | 一档60% | 二档65% | 一档40% | 二档45% | 封顶线 | 一档:重大疾病门诊费与住院报销合并计算为7万元
| 二档:重大疾病门诊费与住院报销合并
计计算为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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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乡居民特殊疾病的申办和报销
(一)申办流程
1、申报:患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的参保城乡居民,持本人身份证于申报当月的1—10日期间,到当地(或就近居住地)的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申报,由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将相关申报信息录入医保网络。同时,申报人交近期免冠照片二张、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2、集中鉴定: 每月的12—16日,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申报人持本人身份证到县人民医院或县中医院进行集中鉴定。申报人须带上近三年平时看病的所有资料(有三级医院的诊断证明资料直接鉴定,不需再次体检),无资料的直接体检。
3、鉴定合格后,由鉴定医院签发加盖有专用章并印有流水编码的慢性疾病或重大疾病医保卡。
(二)报销范围
1、慢性病报销:
(1)病种范围:高血压(1级高血压中高危及以上)、糖尿病、冠心病、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抑郁躁狂症)、偏执行精神障碍、肝硬化(失代偿期)、系统性红斑狼疮、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结核病、风湿性心瓣膜病、类风湿性关节炎、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甲亢。
(2)报销办法:年度封顶线为1000元,同时患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疾病的,每增加一种,年报销限额增加200元。慢性病报销不设起付线,按住院比例报销。一级医院报销80%,二级医院报销60%,三级医院报销40%。
2、重大疾病报销:
(1)病种范围: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恶性肿瘤的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肾功能衰竭门诊透析治疗、肾脏、肝脏、心脏瓣膜、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治疗、严重多器官衰竭(心、肝、肺、脑、肾)、艾滋病机会性感染、唇腭裂、儿童先天性心脏病、儿童白血病。
(2)报销办法:重大疾病门诊医药费报销实行与住院相同的报销比例和起付线,其起付线一年计算1次(一年内到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就医的以最高等级计算),封顶线与住院合并计算,直至当年的报销封顶线(一档:重大疾病门诊费与住院报销合并计算成人为7万元、儿童10万元;二档:重大疾病门诊费与住院报销合并计算成人为11万元、儿童15万元)。报销比例:一级医院一档80%,二档85%;二级医院一档60%,二档65%;三级医院一档40%,二档45%。起付线:一级医院100元,二级医院300元,三级医院800元。
三、咨询电话:44590797(参保),44567562(审核报账),44590795(投诉),44567560(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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