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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把买淫作为犯罪的,抓到卖淫的都要罚款或劳教的。但卖淫究竟有什么罪呢?我仔细想了很久,也想不出有什么罪。卖淫一不偷,二不抢,三不骗,只是用自己的身体换取一点报酬,双方愿打愿挨,公平交易,何罪之有?如果说出卖身体是犯罪,那么卖肾、卖血为什么又合法?那些同样是身体的组成部份,而且卖肾、卖血比卖淫对身体的损害更大。
实际上,卖淫和卖力也没有多大差别。卖体力的要用手脚,卖脑力的要用大脑,只不过是使用身体的不同部位而已。为什么卖体力、卖脑力的可以用身体来赚钱,而卖淫的却不能用身体赚钱呢?难道说使用身体的部位还要受限制吗?自己的身体自己还不能支配吗?歌星可以用喉咙赚钱,笑星可以用嘴巴赚钱,模特可以用身材赚钱,卖淫的为什么不可以用身体赚钱?从人身自由的角度来说,人是有权使用自己身体的任何部位去谋生的。
另外,从对社会、对他人的危害角度来说,卖淫对社会、对他人也没有什么危害。卖淫不会造成社会动乱,不会影响社会治安,相反还可以减轻社会就业压力,减少强奸案件发生。卖淫不会致人伤残,不会致人死亡,也不摆摊占道、污染环境,是一种无毒、无害、无烟的环保产业,是一种投资小、见效快、简便易行的脱贫致富的便捷之道。
要判定一种行为是否有罪,主要是看它是否对社会、对他人造成危害。有危害的就有罪,没有危害的就没有罪。卖淫对社会、对他人都没有危害,有什么罪呢?真不知道人们是根据什么认为卖淫有罪。
有人指责卖淫的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就算卖淫的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但世界上好逸恶劳、贪图享受的人太多了。许多人整天游手好闲,无所事事;许多人吃喝玩乐,花天酒地,不也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吗?难道这些人都是有罪的?其它人好逸恶劳、贪图享受没有罪,为何卖淫的好逸恶劳、贪图享受就有罪呢?
实际上大多数卖淫的并不是好逸恶劳、贪图享受,而是找不到工作,为生活所迫不得不卖淫的。一个人如果有吃有穿有工作,谁愿意去卖淫?卖淫不仅名声难听,还要冒极大的风险。一个人如果不是万般无奈、走投无路是不会干这一行的。
不管怎么说,卖淫的总比那些去偷、去抢、去骗的要好得多,要比那些贪污的、受贿的、卖官的、卖良心的好多了,至少她们没有危害社会,没有危害他人,没给国家造成损失。她们不靠政府,不靠救济,自力更生,用自己的身体来维持自己的生活和生命,有什么不可?难道非要让她们饿死才行吗?难道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吗?
卖淫虽然在人们的观念里是下贱的、可耻的,但并不是犯罪。卖淫其实是一种无奈之举,是穷人迫不得已的一种维生方式,何必要对卖淫深恶痛绝呢?何必要对卖淫穷追猛打呢?给穷人留一条活路吧!不要把她们逼到绝路上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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