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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违法征地拆迁的惊天黑幕(四) —— 试看潼南国土局如何处理
鉴于潼南县法院承办法官周庭长对刘某某与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开发商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民告官”的案件有如此不顾法律的态度和观念,原告方依据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按批准的用途使用县政府征收的原梓潼镇三个村13个社全部土地,涉嫌非法占地的事实,于2013年3月27日向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提交《土地违法案件举报材料》,请求国土房管局依法予以立案查处,责令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根据《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立案标准》第二条第(七)项及《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的相关规定,潼南县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的,属于非法占地类土地违法行为,且涉案面积达1131.92亩,应予立案查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临时使用土地期满拒不归还的,或者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处以罚款。”
可以说,原告提出的举报请求事实清楚,于法有据,作为潼南县国土主管部门,同时又作为刘某某提起的行政诉讼案件的被告,如何面对原告起诉的抗辩?又如何依法处理原告要求其履行法定职责的问题?我们试看潼南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否还会一错再错,继续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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