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展新步伐] 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事件”的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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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潼南 发表于 2013-2-5 11:43:4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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潼南县公安局关于对2013年2月4日发生在潼柏路口阻断交通事件的情况说明,详见附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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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47
金龙 发表于 2013-2-5 11:49:56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按中国刑法第六章第一百五十九条,可对首要分子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 t" R0 t; U, c' N3 `3 N$ f
第一百五十九条 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对首要分子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 @6 A( \, R4 D  n" ^- C: ?对堵路行为表示强烈的愤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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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世英明 发表于 2013-2-5 12:01:37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s:374] [s:374] [s:374] [s: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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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vbidtf 发表于 2013-2-5 12:11:08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s:374] [s:374] 人民的“好”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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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煤炭的 发表于 2013-2-5 12:11:24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医患纠纷何时了,行医风险太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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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煤炭的 发表于 2013-2-5 12:12:42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非常赞赏楼主的做法,将事实真相公布于公,让群众理解事件经过,以免引起不必要的议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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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潼南 发表于 2013-2-5 12:18:48 | 显示全部楼层
其实说句实话,公安机关在此类事件中,作为第三方群体,负责的工作是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公安机关作为国家暴力机关,执法权及执法强制力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在依法执法过程中,依法合理使用强制措施时,也希望群众能理解并配合。公安机关也一直在谋求和探索更好的协调和处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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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气勿漏 发表于 2013-2-5 12:22:35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s:322]  [s: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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懒羊羊 发表于 2013-2-5 12:38:16 | 显示全部楼层

Re:潼南县公安局关于“2.4群体性 ..

[s:374]  [s:374]  [s: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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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舍能佛 发表于 2013-2-5 12:38:41 | 显示全部楼层
及时公布事件真相,有利于社会安定。[s: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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