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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中院二审审结一 起学员起诉驾校的服务合同纠纷案,驳回了学员洪某要求驾校退还学费及其他各 项损失共计5000余元的诉讼请求。
2008年12月,洪某与某驾校签订《学车合同》,约定洪某向驾校缴纳培训费
、考试费等费用2300元(实交2000元);驾校方一次性收述前述费用后,除学员 两次考试不合格须缴纳补考费外,不再收取和摊派任何费用。合同期限两年,自 洪某履行入学手续起算。当月,驾校方代洪某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办了小型汽 车驾驶资格考试的有关资料,2009年5月和7月,洪某两次参加科目一考试未获通 过。洪某在交纳了补考费后,于2010年6月通过科目一考试,取得了准考证(有效 期两年)。2010年10月,洪某通过了科目二倒桩考试。2012年6月初,洪某参加科 目二场地考试,未获通过。依照公安部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洪某应于取得准考证后2年内通过科目二、三的考试,才能申领驾驶证。此情况 下,洪某要申领驾照已不可能。
洪某为了顺利通过驾驶资格考试,还另行聘请他人进行驾驶技能训练,分别 于2010年10月,2012年5月向案外人支付培训费共计1500元。
2012年8月,洪某将驾校诉上法庭,称其于2010年10通过桩考后,多次要求驾
校安排其他科目培训,但驾校方均以名额已满为由拖延履行。直至成绩有效期届 满前,才通知其参加场地考核培训。洪某认为驾校方没有按合同约定履行培训义 务,导致其无法通过余下科目的考试,前期科目考试也因超过两年有效期而作废 ,因此,要求驾校退还学费2000元,赔偿课外培训费1500元、补考费280元、两年 培训期间交通费及误工费1500元。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洪某与驾校之间签订的《学车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 表示,合法有效。但洪某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加校未充分履行培训义务,导致其不 能在有效期内通过全部科目的考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遂驳回了洪某 全部诉讼请求。
洪某不服,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成都中院认为,洪某既未提交 能证明其积极要求参加培训,而蜀安驾校明确表示不同意培训的证据,也未提交其申请考试而驾校表示反对的证据,因此,洪某在合同期内未能通过驾驶资格考 试的责任不应由驾校方承担。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文转载自网络:http://www.cqtn.cn/post.php?fid=152#breadCrum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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