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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要问] 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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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1-21 12:19: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广东中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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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字号:潼南信箱[2011]77
发布单位:潼南县政府
来信内容:潼南县农转非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你好,我想咨询一下重庆市潼南县农转非补偿安置实施细则
办理单位:潼南县政府
办理结果:来信人:
您好!
来信收悉,感谢您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注!现将“农转城”条件及相关待遇回复如下:
一、农村居民申请转为城镇居民的条件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均可转为城镇居民:(一)凡购买有商品住房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二)务工经商三年以上或投资兴办实业,三年累计纳税5万元或一年纳税2万元以上,且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三)优秀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子女、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四)农村籍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夫妻投靠、年老父母投靠子女、成年子女投靠城镇身边无子女的年老父母,可转为城镇居民;(五)重庆市范围内高等学校、中职技校学生可迁入学校集体户或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六)农村籍五保对象,可转为城镇居民;(七)已退役的农村籍义务兵可以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农村籍现役士兵在退役时可以转为城镇居民;(八)县城区以外的其他乡镇(街)农村居民可自愿就近就地转为城镇居民。
二、农村居民转户为城镇居民的待遇
按照充分保障农民利益和充分考虑城镇承受能力的原则,针对农村承包地、宅基地、林地“三件衣服”和城市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五件衣服”,为农民转户进城设计了一套完整的政策体系,概括起来就是“335”,即:3年过渡、3项保留和5项纳入,确保转户居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关于3年过渡
对农村居民转户后承包地和宅基地的处置,设定了3年过渡期,允许转户居民3年内继续保留宅基地和承包地的使用权及收益权。在3年过渡期内,转户居民享有自由选择权,可错位错时退出宅基地和承包地。即既可以全部退出,也可以部分退出;既可以保留收益权和经营权,也可以保留收益权、流转经营权;既可以个人转户,也可以整户转户。过渡期结束后,可继续按照依法自愿的原则处置农村土地,不强制农民退出土地。总之,转户不以退地为前提。对转户居民自愿退地的,分两个部分补偿。
1、退出承包地的补偿
承包地退出补偿标准:田500元/年亩、土400元/年亩,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剩余年限进行一次性补偿。地类和面积以现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颁证工作全面完成后,按新确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面积进行找补。
2、退出宅基地的补偿
一是房屋补偿:钢砼结构270-300元/平方米,砖混结构210-270元/平方米,土墙结构105-150元/平方米,简易结构15-90元/平方米。
二是(构)筑物补偿:(构)筑物补偿费按照本次退出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0%包干补偿。
三是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县城规划区为14000元/亩(20.99元/平方米),乡镇规划区为13000元/亩(19.49元/平方米),其他区域12000元/亩(17.99元/平方米)。
四是购房补助:购房补助是指在本县乡镇规划区、县城规划区或其他区县购买住宅的补助。县城规划区为10000元/户,乡镇规划区为8000元/户,其他区域4000元/户。
(二)关于3项保留
一是保留林地使用权,农村集体林权已经确权到户,继续保留,转户居民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流转或自主经营。二是保留计划生育政策。农转城人员在享受城镇居民社会保障和福利待遇后5年内,继续执行原户籍地生育政策,享受农村计生奖励扶助及特别扶助政策。三是保留农村各项补贴。农民目前享受的农村种粮直补、农机具补贴等与土地相结合的惠农政策,在农民自愿退出承包地经营权之前继续保留。
(三)关于5项纳入
居民转户后社保、教育、住房、就业、医疗纳入城镇保障体系,实现转户进城后“五件衣服”一步到位,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
一是社会保障。凡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养老保险。具体分三种情况,自愿整户退出宅基地的和已经失去土地的,可参加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享受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优惠政策,这类政策缴费低,待遇高;未退出宅基地的,有用人单位的,由单位统一组织参保并按规定缴费,没有用人单位的,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没有条件参加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养老保险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自愿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此外,符合条件的转户居民纳入城市低保范围。
二是教育保障。对转户进城的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就近入学的原则就读,享受与现有城镇学生的同等待遇。部分优质学校对适龄儿童入学具有购房入户及居住年限等特殊要求,转户居民子女可在就近的普通学校插班入学。
三是就业保障。劳动年龄段的转户居民属于城镇就业服务和政策扶持范围,可以享受免费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促进其在城市稳定就业;自主创业享受城镇创业扶持政策,就业困难人员还享受“一对一”的就业帮扶,以及公益性岗位的托底安置政策。
四是住房保障。自愿退出宅基地使用权及农房的转户居民,可以获得相当于征地标准的住房及其构附着物补偿、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及购房补助。鼓励转户居民购买普通商品房,符合条件的纳入廉租住房保障。
五是医疗保障。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均可参加报销范围和标准都高于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的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同时,转户居民也可以选择继续参加城乡居民合作医疗保险,享受相应医疗保障。
具体详情请登陆“潼南县户籍制度改革专栏:
http://tn.cq.gov.cn/zt/hjgg/532/
查阅。
再次感谢您对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发布时间:2011-02-28 14:22:39
监评信息:【评定等次】良 【监评员编号】1011 【评定时间】2011-02-28 17:16:10
【重庆市政府网】 本文网址:
http://www.cq.gov.cn/publicmail/citizen/ViewReleaseMail.aspx?intReleaseID=279170
引用或转载本网站内容请明确标注“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2:19:52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中山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这个是我在网上找到的资料 到底怎么赔偿 还有社保怎么购买?
发表于 2012-11-21 12:20: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福建泉州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不知道
 楼主| 发表于 2012-11-21 12:22:50 | 显示全部楼层 IP:广东中山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重庆市潼南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经潼南县人民政府第十五届26次常务会讨论通过,已根据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意见修改,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潼南县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征地管理,促进经济发展,稳定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市政府53号令)、《重庆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55号令)、《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渝府发[2008]4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其征地拆迁、补偿、人员及住房安置适用本实施办法的原则规定。

第二章 征地及拆迁

  第三条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符合县、乡镇(街道)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严格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四条 征收土地的报批与实施程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依法征收的土地属国家所有,由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供应土地。

  第六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以下简称建构筑物)所有人应根据县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时限内自行拆迁。

  第七条 在规定时限内搬迁的拆迁户,其搬家补助费按户一次性计发,3人以下(含3人)每户500元,3人以上每增加一人增加100元,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临时过渡户按2次计发。
  在规定期限内搬迁的拆迁户,从过渡之月起以批准征收土地时的在籍户口为准,发给搬迁过渡费或搬迁补助费。属统建优惠购房安置的按实际过渡时间计算(统建还房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4个月),每人每月发给110元搬迁过渡费;属货币安置住房、自建住房的,按每人每月110元的标准一次性发给12个月的搬迁补助费。

  第八条 征收土地拆迁范围内,具有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占用集体土地的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可按征收集体土地建构筑物补偿标准的2倍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也可以按照市政府55号令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即按重置价格计算补偿后,原建构筑物归国家所有。
  被拆迁企业搬迁过程中的设备损耗、停工损失及搬迁费合并为搬迁损失费、搬迁损失费按所搬迁设备折旧后净值的15-20%计算。

第三章 征地补偿

  第九条 征收土地应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计算,一类地区(县城规划区)标准为14000元/亩,二类地区(乡镇规划区)标准为13000元/亩,三类地区(县城、乡镇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标准为12000元/亩。

  第十一条 土地补偿费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获得的补偿,被征地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划拨到县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余20%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

  第十二条 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6000元。

  第十三条 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按征地农转非人员的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应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社会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第十四条 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之和尚不能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金需要的,其差额部分由征地单位补足,直至满足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资金需要。

  第十五条 征地农转非人数的确定方法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全部征收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全部予以农转非。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的,农转非人员的人数按被征收耕地面积(果园、牧草地面积按耕地面积计算,下同)与0.5倍非耕地面积之和除以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均耕地面积计算确定。人均耕地面积为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记载的耕地面积(不含已被征收的耕地面积)除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总人口数。
  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部分征收时,被征地农户的承包耕地被征收后,其剩余的耕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人平不足0.5亩的,除按照上述规定计算征地农转非人数外,被征地农户可以以户为单位另行申请增加农转非人数,直至该户剩余耕地面积达到人平0.5亩以上为止。被征地农户未申请农转非、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具备条件的,应调整其承包耕地。
  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因住房被征收并拆除的,被拆除户在自愿退出承包土地的前提下可申请以户为单位全部农转非。
  具体的征地农转非人员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农民被征地多少依次确定,也可按被征地多少依次实行按户农转非。

  第十六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
  (一)征收集体土地青苗补偿标准按附表一执行;
  (二)征收集体土地零星栽种树木花草补偿标准按附表二执行;
  (三)征收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按附表三执行;
  (四)征收集体土地构(附)着物补偿标准按附表四执行。

  第十七条 地上建筑物补偿以房地产权证书或具有合法的土地权属来源、合法的房屋建设手续的面积为准计算,构筑物按征地拆迁时实际状况计算。
  青苗补偿按征地时实际种植面积计算。果园、茶园、桑园、苗圃、花园按经济类补偿标准上浮30%计算补偿费。
  未经批准占用耕地成片栽种的一般树木,按粮食类青苗补偿标准补偿。零星栽种的一般树木按征地拆迁时实际状况补偿。

  第十八条 下列地上建构筑物、青苗不予补偿。
  (一)非法占用集体土地修建的建构筑物;
  (二)征收集体土地《拟征地公告》发布之日起抢栽的花草、林木、青苗及搭建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上的建构筑物;
  (四)天然野生的灌木杂丛。

  第十九条 被征地单位(不含被征地的村民住户)的水、电设施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农村村民的水、电设施,有线广播线路、电话线路、闭路电视线路、自来水管路、天然气安装的补偿,属统建优惠购房和自建住房的按征地拆迁时有关部门规定的移装费标准补偿;属货币安置住房的,按征地拆迁时所在地实际安装费用补偿。

  第二十条 农村村民的住房未经批准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补偿。

第四章 人员安置

  第二十一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按农转非或以调整承包土地方式予以安置: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业人员;
  (二)在校大中专学生;
  (三)现役义务兵;
  (四)劳改劳教人员。

  第二十二条 对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安置采取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主、民政部门困难救助为辅的安置方式进行。

  第二十三条 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被征地农村居民依法登记为城镇居民后,按照有关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按照《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府发(2008)26号)的规定执行。
  2008年1月1日以后的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再实行储蓄式养老保险。

  第二十四条 劳动力年龄段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可以享受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的有关优惠政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或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子女就读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中等职业学校的,可参照《中共重庆市委关于加快库区产业发展着力解决移民就业促进库区繁荣稳定的决定》(渝委发[2006]1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就读资助的政策。

  第二十五条 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
  县民政和有关部门应对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六条  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确认和审批程序
  (一)征收集体经济组织全部土地并撤销其建制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提供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名单,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审核后,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报公安机关审批。
  (二)征收集体经济组织部分土地的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县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后,在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组织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在10个工作日内推荐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并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7天)。公示无异议并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字盖章予以确认后,由被征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将确认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名单报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报公安机关审批。
  (三)公安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规定完成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转非人员的身份确认和审批。公安机关应及时将审批情况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七条 征收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障统筹费(以下简称征地统筹费)
  征地统筹费按被征收土地面积收取,对经营性用地、城(市)镇发展用地按照2万元/亩的标准收取,对新征工业用地按照0.5万元/亩的标准收取。
  征地统筹费计入征地成本,由市财政部门统一收取,作为市级专项收入,纳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统筹调剂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障费用。

  第二十八条 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下列人员,不予安置:
  (一)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农转非人员;
  (二)农村中轮换回乡落户的离退休人员。

  ……
     
发表于 2012-11-21 12:47:54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s:322] [s:252]
     
发表于 2012-11-21 13:13:22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我反正现在不转
     
发表于 2012-11-21 13:18: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没细看,反正都不是那么容易到手的
     
发表于 2012-11-21 15:04:53 | 显示全部楼层 IP:重庆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政策条款太多,看着头疼。
发表于 2012-11-21 15:42:04 | 显示全部楼层 IP:上海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直接点说,转后有那些好处和待遇?
     
发表于 2012-11-21 16:41:06 | 显示全部楼层 IP:浙江金华

Re:来点大侠解读一下潼南农转非 ..

有点纠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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