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马上注册,结交更多好友,享用更多功能,让你轻松玩转社区。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x
重庆市物价局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关于调整公路客运燃油附加标准 有关问题的通知 二○一二年七月十三日 渝价〔2012〕220号
各区县(自治县)发改委、交通局(委)、市运管局、市级各汽车运输公司、汽车客运站:
根据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国家决定自2012年7月11日零时起调整成品油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发改电[2012]117号文件精神以及《重庆市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的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调整市内公路旅客运输燃油附加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近期国内柴油价格变动情况,调整燃油附加收取标准(具体燃油附加额见附表)。营运里程测算以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为准。
二、燃油附加由汽车客运站代收代付。燃油附加必须在客票上单独标示并在旅客购票时与票价一并收取。各汽车客运站按相应收费站级标准提取客运代理费后,应将收取的燃油附加按月返还车辆实际用油经营者。同时应将相关事项在车站醒目处张贴公示,告知乘客和经营者。
三、公路客运收取燃油附加后,由我市开往市外的客运线路,市内部分按我市标准执行,市外部分按当地省(市、自治区)规定执行,全程实行分段计算、累计加总。尾数收舍按渝价[2009]461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城市公交、出租汽车以及享受国家燃油补贴(含过去已享受或现在已申报燃油补贴)的客运车辆一律不得收取燃油附加。
五、各级价格、交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路客运价格的监管,依法及时查处违反现行票价政策、擅自提高燃油附加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
六、本通知发布后,过去有关燃油附加的收取标准随即废止。
燃油 附 加 额 客运里程(千米) | 燃油附加额(元/人次) | 25(含)以内 | 1.00 | 25以上—50(含) | 2.00 | 50以上—75(含) | 2.50 | 75以上—100(含) | 3.50 | 100以上—125(含) | 4.50 | 125以上—150(含) | 5.50 | 150以上—175(含) | 6.00 | 175以上—200(含) | 7.00 | 200以上—225(含) | 8.00 | 225以上—250(含) | 9.00 | 250以上—275(含) | 9.50 | 275以上—300(含) | 10.50 | 300以上—325(含) | 11.50 | 325以上—350(含) | 12.50 | 350以上—375(含) | 13.00 | 375以上—400(含) | 14.00 | 400以上—425(含) | 15.00 | 425以上—450(含) | 16.00 | 450以上—475(含) | 16.50 | 475以上—500(含) | 17.50 | 500以上—525(含) | 18.50 | 525以上—550(含) | 19.50 | 550以上—575(含) | 20.00 | 575以上—600(含) | 21.00 | 600以上—625(含) | 22.00 | 625以上—650(含) | 23.00 |
| http://www.cqpn.gov.cn/gb/news/news_detail.asp?id=4929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