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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地上受伤 农民工罗明强获赔48.9万元
华龙网讯 近日,市五中院终审判决了一起建筑工地高空坠物伤人案:工地上4个说不清楚坠落物钢管来源的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受伤农民工48.9万余元。
拿着这份判决,已成残疾人的农民工罗明强很激动,“这下取钢板的钱有着落了,下半生也有着落了。” 但回想起两年半前的事故以及后来求医、打官司的艰难岁月,他不禁感慨万分。
事发
谁都不认钢管是自家的
今年53岁的罗明强是潼南县新胜镇钟峰村8组村民,妻子2003年病故,留下3个孩子,当时都还没有成年。为此,老罗来到主城的建筑工地,打工挣钱养家养子女。
据罗明强称,2007年12月11日,他到南岸区南坪中学附近的一家楼盘工地做工,具体工作是扎钢筋。第二天上午10时,他正在工地的4、5号楼之间的车库屋顶上扎钢筋,突然被东西砸中头部,然后就什么都不知道了。
当罗明强在医院醒来时,才知道砸中自己的是工地上一根2米左右的钢管,所幸当时戴着安全帽,不然命都没了。虽然大难不死,但老罗的左手从此落下残疾(6级),经司法鉴定需要部分护理依赖。事发当时,有几个施工单位在工地上交叉作业,有安装栏杆的,有安装门窗的,有外墙抹灰的,还有水电安装等。
事发后,谁都不承认钢管是自家的,罗明强在律师汪明的帮助下,一口气把这些单位告到法院。
一审
四家单位都有赔偿责任
南岸区法院一审认为,根据调查情况看,事发当时有源田公司等4家单位组织人员在楼盘上空施工,而钢管在建筑工地上使用频繁,这4家施工单位都有可能使用钢管。特别是在脚手架、施工电梯等地方使用情况更多。案发当时,各单位施工人员频繁上下施工电梯,各工种交叉作业。当施工电梯运载施工人员及物资、相关人员使用脚手架时,都可能使钢管掉落地面,对地面上的人形成不特定危险。为此,这4家单位具有共同危险性质。
法院认为,这4家单位都没有证据证明罗明强的伤与他们无关,所以都应赔偿。而开发商约定了安保责任,所以免责;最后一审判决源田公司等4家施工单位赔偿48.9万元。
判决后,除源田公司外,另3家施工单位都不服,在给市五中院的上诉理由中,他们坚称不使用钢管,不应赔偿;而且这三家单位认为,本案应是一个工伤赔偿案,应走工伤赔偿程序。
但罗明强的律师称,罗明强肯定是工伤造成,但罗有选择权,他可以选择工伤赔偿,也可选择共同侵权赔偿。如果走工伤索赔的话,对罗的赔偿是不利的,而且还要引发连环官司。因为赔偿单位还可以向其他施工单位追偿。
二审
还是判决四家单位都赔
市五中院认为,虽然事实上钢管只是一家单位的,但没有证据证明钢管是哪家的,这也是一个共同危险行为。只有证明了谁是具体的肇事者,其他3家单位才能免责。
为此五中院驳回上诉,仍然判决由4家单位等额并连带赔偿罗48.9万余元。
领到赔偿怎么打算?
老罗称先把借亲戚朋友的几万块钱还了,再取出身上的钢板,“小儿子今年初中毕业,还要留部分钱供他读书。剩下的钱看能否到老家买个门面,靠租金来养活自己的下半辈子。”
通讯员 罗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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