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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6日,三轮车车夫朱合芳因涉嫌非法营运改装的电动三轮车,受到大兴区城管大队兴丰分队查处。执法人员要求朱合芳下车配合调查,朱没下车,也没配合执法。按目击者的说法,城管队员将他从车上“架”了下来,但朱嘴里一直喊着“我就不给(车),我就不给”,随后被“推”上一辆城管的面包车里,其三轮车被抬上皮卡车运走。随后就发生了朱死亡的事情。警方初步排除了他杀的嫌疑。 (10月28日《新京报》)
客观地说,大兴城管的执法还是比较文明的,及时送诊并通知了家属。但家属依然表示怀疑:病历记载死者“手足多处皮擦伤”,可能存在殴打。怎么看待这起离奇的死亡呢?
在执法过程当中,行政相对人(公民)被执法者“带走”,接受调查。公众已经习以为常,这么做是否有法律依据?按《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规定,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采取的措施包括:现场检查;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以及其他法定的执法措施,其中并不包括“带走”行政相对人。
而“带人”属于限制人身自由,按我国法律规定,这种权力只能由公安机关及司法机关行使。虽然,也有媒体报道称,朱系自愿上车,主动要求前往城管队,城管未必使用“强制力”。但从普通民众的视角看:朱前头激烈地反抗执法,后来进了车里,自然容易认为那是城管“强制带人”。而这种“强制”(哪怕是误解)极易激化矛盾。前几天,上海的倒钩事件中,与“钓鱼执法”同样激化了矛盾的还有交管人员强行将车主拖出私家车,对其进行身体强制。
所以,从严格执法程序的角度看,无论公民多么不配合,只要执法者不是公安,就不能进行人身强制;同样也应避免“带人”,这会有瓜田李下之嫌。随着中国法治的进步,公民必然对执法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严格执法既是保护公民的权利,也同样让执法部门免于种种流言和质疑。城管执法不应随便“带人”,避免触碰不属于自己的“强制力”。□滕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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