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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3: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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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27 匆匆 遂宁之窗
(蓬溪城市在线7月27日讯)日前,遂宁蓬溪县人民法院以拐卖儿童罪依法判处王某文、张某秀、王某琼等犯罪嫌疑人,1年6个月至1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4年4月7日至6月16日,王某文先后在四川省通江县铁佛镇、蓬溪县蓬南镇、仪陇县金城镇,以给小孩买东西为由,将时年4岁的被害人李某华、时年3岁的蔡某磊、袁某辰拐骗至达州市,并通过王某琼、胡某熊等人协助带往广东省汕头市。同时,由张某秀帮忙联系买家,将李某华以人民币95000元的价格卖掉,将蔡某磊以人民币98000元的价格卖掉,将袁某辰以人民币100000元的价格卖掉。随后,王某文共分得赃款179000元,张某秀共分得赃款66400元,王某琼(参与2次犯罪),共分得赃款19000元,胡某熊(参与1次犯罪),共分得赃款7000元,张某业(参与1次犯罪),共分得赃款22000元。
(网络配图)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文、张某秀、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的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王某文、张某秀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于案件中的主犯;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因此,提请蓬溪县人民法院进行依法判处。
蓬溪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文、张某秀、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以出卖人口为目的,拐骗、贩卖、中转、接送儿童,其行为均构成拐卖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五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某文、张某秀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对全部犯罪事实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所起作用较小,是从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王某文、张某秀、张某业均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文到案后主动供述未被侦查机关掌握的同种犯罪事实,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秀、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认罪态度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琼及其辩护人未提供其处于哺乳期的证据,对辩护人关于应对被告人王某琼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通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环节以后,蓬溪县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判处被告人王某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张某秀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王某琼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胡某熊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张某业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同时,对被告人王某文、张某秀、王某琼、胡某熊、张某业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293400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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