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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 重庆市一中院通报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罪案 当事人被刑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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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10-22 17:38: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IP:重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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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龙网10月22日11时48分讯(记者 黄宇)今(22)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称,10月20日12时02分左右,但金生(男,1949年10月出生)在重庆一中院办公大楼门口,用锄头砸碎6块玻璃大门,用黑色喷剂损坏条牌,12时05分,法警和保安将但金生控制。12时20分,公安机关到达现场取证,并将但金生带至派出所调查处理。据了解,目前公安机关已对其依法刑事拘留。

据查,2010年8月至2013年5月,重庆一中院陆续审理涉及但金生的诉讼案件共7件,均涉及名为“改进的旋耕刀组”的实用新型专利,其中但金生胜诉3件,撤诉和按撤诉处理2件,败诉2件。

其胜诉3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但金生诉傅某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但金生与傅某协议约定共同改进犁田机器,取得专利权为共有。后傅某单独申请取得实用新型专利,但金生要求共同享有该专利的专利权被拒,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但金生与傅某的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属应为原被告共有。

傅某诉但金生专利权属纠纷一案中,傅某与但金生协议约定共同改进犁田机器,取得专利权为共有。后傅某认为但金生未履行约定义务,并大量生产、销售专利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与但金生的协议,将专利归属傅某一人所有。法院经审理认为,傅某未能提供但金生存在违约行为的证据,故驳回傅某的诉讼请求。

傅某、但金生诉何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傅某与被告何某协议约定共同开发该专利。2010年11月25日,傅某与何某经法院判决解除合作协议。后傅某发现何某仍在生产、销售专利产品,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由于但金生是该专利权的共有人,法院为保护其权利,将其追加为原告。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生产、销售涉案专利产品侵犯了两原告的专利权,且无约定、法定免责事由,故判决何某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方经济损失。

其败诉的2件案件基本情况如下:

但金生诉被告傅某、何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中,但金生与傅某共同拥有一个名为“改进的旋耕刀组”的实用新型专利。后傅某与何某合作开发该项专利。但金生认为二被告合作开发行为侵犯了其专利权,同时二被告阻扰其专利权行使,给其造成了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傅某作为专利权共有人,为实施自己的专利而与第三方约定合作实施该专利的行为,属于专利法规定的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并未侵犯原告但金生的专利权。同时,原告但金生无有效证据证明二被告采取了何种措施阻止其生产、销售专利产品,亦无证据证明其因二被告的行为受到了损失,故依法驳回了但金生的诉讼请求。

但金生诉被告重庆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专利合同纠纷一案中,但金生与该机械制造公司约定合作实施其专利,但金生遂将专利证书、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的复印件交付该公司。后但金生认为该机械制造公司骗取其上述技术资料,拒不履行合同,属于单方解除合同行为,要求该公司依约定支付违约金和泄密费。庭审过程中,被告表示从未单方解除合同,并明确表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而但金生亦未举示有效证据证明该机械制造公司存在单方解除合同的行为,故法院依法未支持但金生关于违约金的诉求。但金生要求的关于泄密费的问题,因专利技术资料属于公开文献,依法不构成技术秘密资料,故但金生起诉的泄密费并无事实依据,依法被法院驳回。案件宣判后,但金生不服该判决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重庆高院审理后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2013年8月,重庆一中院相关工作人员赴但金生所在的长寿区邻封镇,就其败诉两案进行了判后答疑。同年11月,但金生就与被告傅某、何某侵犯专利权纠纷一案申请再审被驳回。

重庆一中院表示稍后将陆续公布相关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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