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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起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中,原审在法律程序和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错误,沙坪坝区检察院一纸再审检察建议纠正了原判。昨日,申诉人聂某来到沙坪坝区检察院,将一面锦旗送到了检察官手中。
2006年9月,聂某与我市某气体公司发生承包经营合同纠纷。双方协调无果,气体公司向沙坪坝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聂某赔偿因合同无效导致其停产的经济损失。沙坪坝区法院审理后,判决聂某赔偿该公司经济损失26838.46元。
聂某对一审判决不服,于是向沙坪坝区检察院提出申诉。沙坪坝区检察院经过调查发现,原审在法律程序和认定事实方面均存在错误,于是向沙坪坝区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书,法院采纳了沙坪坝区检察院的检察建议。去年11月依法再审此案,纠正了原判,撤销了聂某赔偿气体公司经济损失的民事判决。
气体公司对沙坪坝区法院的再审判决不服,遂向市一中院提起上诉。市一中院根据该案的事实,认定气体公司要求聂某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和证据均不充分,驳回了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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