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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为桥面垮塌的九江大桥 新华社记者 周文杰 摄
http://news.QQ.com 2007年06月20日08:05 新华网
新闻快读
6月17日,造成九江大桥撞桥事故的肇事船只船长等6人,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犯罪,被广东海事公安局刑事拘留。目前,已陆续有家属赶往事故现场确认失踪亲人的身份,伤心之余,他们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赔偿问题。
如何获得保险理赔?政府部门对理赔持何种态度?负有赔偿责任的都有哪些方面?面对这一系列的问题,广东法律界人士给出了他们的答案。
□保险公司客户凭相关证明可获赔
□政府会考虑失踪者家属合理诉求
□理赔之前需搞清楚连环法律关系
广东佛山九江大桥6月15日因违章船撞毁桥墩发生坍塌事故,造成4辆汽车坠江、7名司乘人员及两名桥面工人失踪。事故发生后,广东省有关部门正在全力以赴开展搜救及善后工作。
6月18日,记者在广东佛山九江大桥坍塌事故处理临时指挥中心见到,自坠江车辆的号牌公布后,已陆续有家属赶往事故现场确认失踪亲人的身份。许多家属在伤心之际已向相关部门提出了赔偿问题。
保险理赔须备齐证明
记者看到,平安保险佛山分公司理赔工作人员已在事故现场,开展现场协调理赔工作。平安保险公司理赔部负责人李先生表示,这一事故很明显属于重大意外事故,保险公司不需要再作进一步的审核调查,凡是属于平安保险客户的遇难者家属,只须凭公安局出具的相关证明,即可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李先生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对于没有被查实身份的失踪者,其家属必须备齐证明方可申请保险理赔。但根据规定,必须等失踪人员失踪满两年,由法院宣告死亡后,才能获准理赔。如果死难者身份能确认,其家属无需法院宣告死亡通知。
先定责任再定怎样赔
佛山市副市长邓伟根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对失踪者的赔偿问题原则是根据责任归属来确定由谁赔、赔多少。等到全部车辆打捞起来后,将对整个撞桥事件的前因后果进行分析,形成事故责任分析鉴定报告,然后根据责任归属确定对失踪者家属的赔偿金额。对于失踪者家属的合理意见和诉求,政府部门也会予以考虑。
桥梁管理者应否赔偿
事实上,由九江撞桥事故引发赔偿问题已备受广东法律界的关注。
6月18日,广东省群立弘律师事务所律师庞国常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目前,初步确定事故是运沙船违规操作撞击桥梁所致,在排除其他原因的情况下,由此造成的损害,赔偿义务人应是运沙船登记的船主或船属单位、事故发生时实际支配船只的人和驾驶船只的人。具体到赔偿标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失踪者家属可能会获得不低于32万元的赔偿。”
据了解,九江大桥是收费大桥,在事故中坠入江中的汽车已买了过桥费,大桥管理者是否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庞国常律师说,大桥管理者不需要对事故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按照有关规定,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大桥管理者只需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就是说,它只在能够防止或制止的损害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九江大桥被撞属于特大突发性意外事故,大桥管理者客观上无法防止或制止事件的发生。因此,在目前情况下,九江大桥管理者不是事故的赔偿义务人。
广州市一姓周的法律界人士则认为,过桥车辆在交纳了过桥费后,与大桥的经营方形成了合同关系,大桥的经营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坠江的车辆和伤亡的人员均可向大桥的经营方索赔。但大桥的经营方在赔偿了这些无辜受害者之后,可以找肇事者追偿。
赔偿凸显连环法律关系
“九江撞桥事故实际上已凸显出了赔偿的连环套系列法律关系问题。”广东联合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苏声才对记者说:“事故引发的法律关系很多,如坠江的司乘人员与大桥管理方(或所有人)是合同关系,与肇事船只的登记业主(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是被侵权关系;坠江的乘客如是出差公务员,则与所在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桥面施工人员与单位存在工伤赔偿关系外,与肇事船只登记业主(或实际支配人或驾驶人员)存在被侵权关系;对坠江车辆具体归属,还会产生别的法律关系等等。当然,如果大桥本身存在质量问题,则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中谁有过错,都要承担责任。根据这些不同的法律关系,赔偿权利人可依利益最高原则,以侵权或合同责任或工伤赔偿等为由向有关部门索赔。”
采访中,一些法律界人士认为,各类赔偿发生后,负责赔钱的一方在赔偿完毕后,最终都可以向该起事故的责任方追偿,包括桥梁修理的费用、打捞的相关费用、伤者的医药费、死者的赔偿金等等。这个“事故责任方”有可能只有肇事船一家,也有可能因桥梁最终被确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而涉及到大桥的施工单位等。 (游春亮)
桥梁安全责任需立法明确
广东撞桥事件发生后,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然而就在半个多月前,浙江省宁波市具有百年历史的文物———方桥被船舶撞塌,造成1人死亡,而这已经是方桥第四次惨遭船舶碰撞了。6月18日,记者电话采访宁波海事法院有关人士了解到,从该院目前受理的案件可以看出,近年来桥梁被撞事故呈上升趋势。
宁波海事法院法官王舜毕说,综合分析这些撞桥事故,其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以往建成的桥梁在设计上过多地考虑了陆上交通,对水上交通缺乏长远考虑,桥梁的净高设计不够,涨潮时大一点的船舶就难以通过。又如,架桥水域水流变化大,船舶通航密度大,也使得船舶航行事故发生的几率增加。另外,一些从事运输的小型钢质船舶的船主只顾眼前利益,对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并有超航区航行现象,有的船舶长期处于不适航状态,也是事故多发的原因。
据记者了解,连接广东佛山市和江门市的九江大桥,具体管理和养护目前没有专门的规定。九江桥下的西江水道属于广东海事局管理,针对水上运输、水上交通安全,交通部海事局都有专门的规定。但交通部难以出台桥梁管理方面的统一规定,因为,针对道路管理的职责分配,国家目前还不统一(桥梁属于道路的一部分),有些省市的交通部门属城建部门管理,有些省市则属于交通厅管。
记者发现,由于管理职责不清,导致各地桥梁管理办法的制定也是五花八门。
2005年11月,上海港公安局出台了我国首部路桥一体的管理规定———《东海大桥道路交通管理暂行办法》和《东海大桥危险货物运输管理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运输单位尤其是机动车驾驶员的行车规则,确保东海大桥上的行车安全。
今年6月17日,《长沙市城市桥梁安全管理条例》通过,即将实施。条例对可能给城市桥梁带来威胁的各种水陆运载工具的通过,作出了限制性规定。
然而,桥梁安全责任在谁?桥体安全责任如何明确?船舶通过桥梁时需要哪些限制条件?哪些责任属于桥梁管理者的?哪些属于航道安全管理者的?哪些属于船舶驾驶人的?都还是个未知数,需要高层级的法律法规予以明确。(陈煜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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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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